关于公开征求《甘州区农村改厕工作及资金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农村改厕工作及资金运行管理,确保改厕资金切实发挥使用效益,结合全区实际,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甘州区农村改厕工作及资金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依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信请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业农村局506室(收)
联系电话:0936-821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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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6日
附件:《甘州区农村改厕工作及资金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甘州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10日
甘州区农村改厕工作及资金运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农村改厕工作及资金运行管理,确保改厕资金(财政奖补资金、贷款资金及其它整合资金统称为“改厕资金”)切实发挥使用效益,依据《中共甘州区委办公室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发〔2019〕10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改厕工作管理
第一条:农村改厕工作在区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农村改厕工作实施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改厕工作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改厕工作负总责。
第二条:区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职能职责,接受领导小组的管理,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区农村改厕工作全面实施,重点负责农村户厕改造;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牵头负责农村公厕改造计划和实施,制定农村改厕考核验收标准;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公厕计划和实施;区住建局重点负责抓好厕所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区万盛投资公司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户厕改造、公厕改造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万盛投资公司负责对乡镇“厕所革命”工作的督导、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估。
第三条:农村户厕改造范围划定。按照“一宅一厕”的原则,对农村户厕进行改造。(1)将农村常住户纳入厕所改造范围之内,原则上实行“一宅一厕”;(2)多年无人居住或三年内有拆除计划且房屋拆除后不再建房的农户,原则上不能列入改厕计划;(3)对“一户一宅”农户,原则上应改尽改;(4)对“一户两宅(农村住宅小区有房、旧居民点也有房)”农户,从来没有享受过政府改厕补助政策,在旧居民点住宅内每年居住时间3个月以上且自愿改厕的,可纳入改厕范围;(5)对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农户,从来没有享受过政府改厕补助政策,在农村住宅内每年居住时间3个月以上且自愿改厕的,可纳入改厕范围;(6)对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农户,搬迁并拆除旧房后,从来没有享受过政府改厕补助政策,可列入改厕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7)对“多户一宅”(两户以上在同一个院落)农户,从来没有享受过政府改厕补助政策的,可纳入改厕范围,只享受一座厕所补助政策。
第四条:农村户厕选址。按照“进院入户”原则,修建厕屋必须选择在院内合适的位置,尽量建在房屋内,或者靠近房屋或距离房屋近的地方。城镇排污管网覆盖的村社可推行厕所入室。化粪池位置选在巷道和道路附近的,必须要有防护措施,要在化粪池上面加盖预制水泥盖板,并在盖板上涂刷醒目的黄色油漆,防止车辆碾压。
第五条:农村户厕改造的技术标准。按照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甘肃省农村改厕技术指导手册》,指导农村改厕。卫生厕所基本要求是:厕屋达到卫生要求,整体结构完整,室内清洁、无粪污暴露,基本无臭、无蝇,水冲式、三格式、双瓮漏斗式、三格化粪池式、资源生物型生态厕所的厕具质量合格,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粪便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对环境不造成污染。
第六条:农村户厕改造用品及材料质量要求。户厕用品及材料须由正规公司或厂家提供。供应商对全部户厕用品及材料必须提供质检报告或合格证明,选择使用的化粪池和清水桶必须满足节能保温、抗压抗渗要求,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标准。区住建局、卫生健康局、相关乡镇严格把控厕具材质关,全程严把质量关口,对化粪池和清水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抗压抽样检测,达不到抽检比例的一律不准使用,确保厕具质量过关、经久耐用。
第七条:供应商的选择确定。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方式,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户厕厕具及改厕用品、材料种类,根据厕具及所需材料技术参数,由各乡镇或各村通过谈判、协商、竞价等方式选择价格低、质量优、服务好、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后期维护成本低的商家作为本乡镇、行政村改厕用品供应商。鼓励农户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商。
第八条:供货合同签约。供应商确定后,由村、农户与供货企业签订改厕三方协议,由乡镇政府监督,审查合同内容条款。供货合同(协议)要明确设备、产品、相关材料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约定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保质期限,约定好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设备技术参数、质保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农村户厕改造质量监管。乡镇要严把技术指导关,各乡镇成立由乡镇、村社技术骨干、供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装技术服务队,全程参与设备安装,并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管理,对厕具质量、侧坑开挖质量(深度)、安装质量、厕屋建造质量、改厕所用材料(滚筒)抗压标准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对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技术参数、设计标准与实物进行核实,严把厕屋选址、技术指导、冬季使用、厕具材质、厕屋建设、检查验收、后续维护“七关”,保证夏季防臭,冬季防冻,经常维护,长久使用。
第十条:农村户厕建成后单户验收。农村户厕改造完工后,由乡镇政府对每户户厕进行组织验收,按照“建成一座、验收一座、达标一座、使用一座”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两级组织分别成立农户改厕验收小组,按照“一户一台账”要求,填写《甘州区农户改厕验收表》,每一座厕所改造完工后进行现场调试,并由技术人员对使用对象(农户户主或家庭成员)进行厕所操作技术现场培训,须经验收小组人员和使用对象签字(签名盖章或签字按指印)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必须保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图片资料(普通纸彩色打印),整理归档,由乡镇负责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农村厕所整体复验。农村户厕、公厕改造年度任务完成后,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万盛投资公司组成联合验收组对乡镇改厕工作进行组织整体验收,对户厕进行逐户复核验收,对改厕初验情况、厕所使用情况及农户信息进行核对,对乡镇改厕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二章 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改厕工作(这里指户厕改造)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农村公厕改造资金运行管理由区卫健局、区万盛投资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鉴于改厕工作的特殊性,改厕资金(财政奖补资金、贷款资金及其它整合资金统称为“改厕资金”),可采取先预拨、验收后再核拨的方式进行管理使用,由区农业农村局及区万盛投资公司按照改厕任务计划数直接拨付到相关乡镇,再由乡镇拨付给行政村或改厕材料、厕具产品供应商,也可由乡镇拨付给行政村、行政村再拨付给供应商。预拨资金应由乡镇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经区农业农村局、区万盛投资公司及区政府审核盖章后进行资金预拨。改厕工作实施完毕后,厕具产品供应商持相关资料到区万盛投资公司进行核拨。其它整合资金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及相关规定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改厕资金的拨付方式及管理使用,如果中央和省上另有明确规定,一律按中央和省上财政奖补资金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拨付。
第十五条:改厕资金中的贷款资金,按照切块管理的方式,按照工作流程拨到乡镇后由乡镇负责管理使用,设立账户,专账管理。贷款资金由各乡镇自行支配,主要用于土建施工、购买改厕设备、安装服务等。
第十六条:改厕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改厕资金中的贷款资金预拨到各乡镇政府账户后,乡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工程进度,可预付给供应商(承包商)部分款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30%),用于购置设备、产品、原材料。
第十七条:改厕资金结算。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改厕补助标准与实际改厕数量概算补助资金,在改厕工作实施完成后,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单独结算,对超出概算资金的部分由各乡镇、各行政村自己解决。对节省出的资金由各乡镇、各行政村支配,继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清洁村庄建设、风貌改造等)。
第十八条:改厕资金报账。改厕工作整体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分期报账,第一次报账金额(含预付)占合同价的30%,第二次报账金额(不含预付)占合同价的50%,第三次报账金额(不含预付)占合同价的17%,必须在改厕完工后经过一个冬天天气状况自然检验后无质量问题于次年4月底进行报账,同时预留3%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因改厕具有特殊性,质保期确定为2年)再给予支付。
第十九条:改厕资金报账资料准备。改厕资金报账资料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整理收集提供,资料内容包括:(1)供货合同或协议;(2)厕具合格证、改厕所需材料合格证、使用说明书;(3)改厕农户花名册;(4)供货商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和资金去向凭据;(5)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审批表、工作验收报告、总验收表;(6)其它必需的相关发票、财务资料、印证资料等;(7)如果需要直接打入农户“一卡通”账户的,需提供农户惠农“一卡通”账户户名、银行账号及改厕资金补贴到户花名册。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审计。改厕工作及资金报账手续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万盛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提交审计部门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安排专人负责资金管理以及资料收集管理,建立专门档案;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虚报冒领,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一旦发现有虚报冒领和套取、骗取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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