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设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遏制非法经营活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甘州区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等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布设区域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设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南三环路、西三环路、北三环路、金张掖大道以内及外延50米区域内。
二、布设时间
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2日(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
三、布点原则及数量
1.布点原则: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从严管理”的原则进行布点及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程序,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申请、先许可”原则进行许可审查,同时申请的,安全条件较好的先进行许可审查。
2.布点数量: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40家,实行专店销售。其中,火车站街道3个,东街街道6个,西街街道8个,南街街道5个,北街街道5个,滨河新区8个,新墩镇1个,长安镇2个,梁家墩镇1个,上秦镇1个。在总量控制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各辖区报名情况及门店安全条件可适当调整。
四、零售点许可条件
(一)布点要求
符合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从业资格
从业人员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选址要求
1.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2.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00米区域内。
3.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电力线路下方。
6.零售店(点)四周与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杆高的1.5倍。
7.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以及店铺前后、两侧墙面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8.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办公室、有人员住宿等场所楼下。
9.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10.零售店(点)隔墙应为实体墙。
11.零售店(点)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直接相对时大于80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2.其他要求
12.1 零售店(点)与宾馆、旅店、酒店、洗浴、诊所等场所及居住场所不能直接毗邻,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2.2 零售店(点)直接毗邻两侧有餐饮店、食品加工店的不设置。
12.3 零售店(点)与其他经营场所或住户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距离要大于20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2.4 零售店(点)与住宅楼直接相通或在住宅楼下方不设置。
12.5 小区所有出入门正中间存在的独栋建筑不设置。
12.6 零售店(点)与活动中心、培训机构、“小饭桌”、托管班及其他类型人员密集场所要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3.符合上述要求但选址周边存在其他情况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安全生产专家综合研判后决定。
(四)技术规定
零售店(点)面积、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相关规定。
(五)进货方面
应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并签订烟花爆竹产品供货合同。经营范围限于符合国家标准的C、D级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采购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推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模式,从源头规范流通渠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零售店(点)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协议,做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安全标准、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实名制购买、应急处置、配送服务“八统一”,零售店(点)应该设置价格公示牌,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五、办理流程
申办受理→现场核查→回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受理(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申请办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选择符合许可条件的经营门店,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向区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甘州区政务服务大厅四楼7号窗口,联系电话:8221264)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或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分辖区标明受理时间和顺序,销售资格由递交资料先后决定,超出受理时间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进行补正或限期补正,其申请时间按照重新申报的时间起算。
所需资料:《甘州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申办提交资料清单》(附件1)
(二)现场核查(2024年12月28日前)。区应急局会同安全生产专家、属地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申请资料受理顺序,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按照许可条件对各登记店铺逐一开展现场核查。期间,禁止对与受理登记不一致的商铺开展核查,并坚决拒绝申请人现场提出的换点核查要求。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店铺负责人确定为培训对象,对现场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不再予以受理。
(三)培训阶段(2025年1月10日前)。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人(实际经营烟花爆竹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销售人员需参加区应急管理局培训后方可上岗,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从事(协助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审核发证(2025年1月15日前)。经现场核查审查逐项通过、主要负责人已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许可证核发前提交材料清单),依序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撤点回收(2025年2月13日-2月14日)。各临时零售点于2025年2月14日前将烟花爆竹产品下架并拆除广告招牌停止经营,向区应急局交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剩余货物由批发企业全部回收。未按要求交回许可证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区应急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加大对零售点的监督检查,如超期继续经营按非法经营依法查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秩序是确保经营安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法治意识和氛围,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防范和杜绝减少非法经营储存和违规燃放行为,预防事故发生。
(二)严格审批监管。要严格审查布点申请的合法性,确保销售点设置的安全、合法。对2023-2024年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或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企业,不再受理其申请。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三)深化“打非治违”。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门店的日常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消除安全隐患,要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活动,广泛发动、引导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证经营、私设仓库、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一证多点、异地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环境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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