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社保类
(二)社保类
7.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分类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1)申请低保补贴的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非我区行政辖区且持有我区居住证并在我区持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区,但长期在非我区行政辖区生活,因户籍原因无法在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下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向我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在我区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且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 1 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居住满 1 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在我区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不在我区行政辖区的,由区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以上情况,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我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或在农村居住的常住家庭),依照本细则予以保障。
原则上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四类:
一类:主要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的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特困户”的单亲困难家庭。
二类:主要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儿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
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放宽到 2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2)家庭成员的解释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①配偶;
②未成年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④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⑤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 12 个 月内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
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 他人员。
(3)终止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工作的;
②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在异地已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
④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
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家庭成员个人所得税-家庭成员社会保障性支出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数
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年收入总额-刚性支出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人口数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
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③“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④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 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 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①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 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 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②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③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
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0% —50%计算其收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 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①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 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②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 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 算。
③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 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 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④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有关标准和办法认定。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 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 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 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 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①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 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 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②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 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 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 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①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未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2倍经常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 (有二个以内赡养(扶养)义务人的乘 0.5,有三个及以上赡养 (扶养)义务人的乘 0.4);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 扶养)人数。
赡养(抚养、扶养)费实际支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 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对刚性支出的解释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1.下列支出应纳入刚性支出核算范围:
①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因患慢性病种或罕见病种在治疗期间,使用长期效果明显且不可替代的药品、器材、特殊食品等相对固定且个人负担过大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
因病刚性支出扣减方法: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用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在张掖市范围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自付费用全额扣减;在张掖市范围外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按照自付费用的70%扣减;无基本医保的按自付费用的 50%扣减。医疗刚性支出费用超过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扣减。必须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根据实际支出适当扣减。
②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残刚性支出扣减方法:因残刚性支出按照提供的票据认定。个人负担费用在 3000元及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
③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
因学刚性支出扣减方法: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需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个人负担费用低于15000元的据实扣减,15000元及以上的按15000元扣减。
④必要的失能半失能照护费用刚性支出。失能半失能照护费用刚性支出参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失能、半失能照料护理标准扣减。
⑤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因病、
因残、因学、因照护等刚性支出费用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⑥其他刚性支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扣减。
2.下列支出应纳入必要就业成本核算范围:
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
通费、食宿费支出;
②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扣减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 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扣减就业成本。
③居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扣减方法
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减;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6个月城市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减,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扣减;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每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
对家庭财产的解释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
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
动产评估认定办法:
①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现金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②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
③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
④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⑤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
⑥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⑦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⑧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参照当时市场价认定。
2.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评估认定办法: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
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
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
(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
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下列情形予以豁免:
①家庭生活必需的家电产品。
②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
步工具。
③仅用做家庭生产方面的农用车。
④因病、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
⑤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低保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2023年执行具体标准为:一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65元,二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42元,三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0元,四类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2元。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①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②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③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重病患者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
④在校学生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在读证明以及学费缴纳票据等;
⑤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7)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完成下列工作: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3.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再次进行张榜公示,对家庭情况、拟批准意见、补助数额、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确认。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 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低保金发放形式
农村低保金采取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各乡镇民政办应及时将增减变动情况报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核定后,补助资金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支付到享受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
(9)低保金的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对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退出。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张民发〔2022〕66号)
政策级次:市级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救助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认定条件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
(1)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2)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4)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023年城乡特困供养补助标准提高后,现执行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农村供养对象每人每年7260元(每人每月605元)。城市供养对象每人每年10920元(每人每月910元),集中供养对象与分散供养对象保持一致。
2.照料护理金按照护理标准进行核算,集中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别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集中、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800元/年/人、半自理3612元/年/人、全护理5412元/年/人;
(5)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
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6)救助供养申请与审批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2.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6.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9.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10.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1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12.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根据其原户籍地有关规定享受救助保障政策。
(7)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主管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张民发〔2022〕67号
政策级次:市级
9、城乡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照护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低保边缘家庭;
5.易返贫致贫人口;
6.支出型困难家庭;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1.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3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最高指导标准为5万元。
(3)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确认适用一般程序。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可选择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核对机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依据核对结果,做出审核确认决定。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三类户”(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严重困难家庭、脱贫户)等农村低收入群体,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实地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核实完成后,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确认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确认适用紧急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应“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4)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进行发放和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的,原则上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原则上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
主管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21〕60号)
政策级次:市级
10.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1)保障对象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含未满18周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保障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统一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到1470元;社会散居孤儿统一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00元(不分城市农村)。
(3)申请、审核和审批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
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主管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甘区民发〔2022〕194号,甘州区民政局甘州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级次:区级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和地方病根据(张人社通[2018] 87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50种重大疾病病种进行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保障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统一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到147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统一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00元(不分城市农村)。
(3)办理程序
①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当提供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失联的,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两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当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
9.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②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③确认。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主管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甘区民发〔2019〕602号,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民发〔2022〕194号,甘州区民政局甘州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级次:区级
12、其他农村生活生活救助(物价补贴)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根据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801号),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保障对象
全市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特殊情况下,各县区拟扩大保障范围,须报请市上研究同意。
(2)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按以下方法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主管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张发改价监认定〔2022〕1号
政策级次: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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