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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劳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2025-02-25 10:47 编辑录入: 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甘州区人社局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配合,依法履职,严格执法,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案件,现将4起劳动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

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甘州区人社局推进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6日,丁某等人向甘州区人社局反映,张掖某娱乐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讨要未果。甘州区人社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处理,经查,丁某等18人分别于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在张掖某娱乐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某某共计拖欠员工工资10.09万元,现场调查期间该公司已关门停业。经甘州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与谢某某电话联系处理未果,后以短信、公告张贴等方式依法向谢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丁某等人工资,谢某某逾期不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谢某某以故意逃匿等方式躲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甘州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2月7日,谢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当日便筹资10余万元打入甘州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拖欠员工工资。因该案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目前正在按照程序依法办理。

【典型意义】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谢某某虽然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谢某某的欠薪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惩处。

案例二

甘肃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甘州区人社局充分发挥联合惩戒震慑作用,通过行政措施倒逼企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1日,甘州区人社局接到王某、杨某投诉,反映甘肃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经甘州区人社局立案调查,甘肃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拖欠王某、杨某2人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工资4.92万元。2024年10月25日,甘州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逾期未整改。分析研判案情后,甘州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24年11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了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违法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期间,甘州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督促该公司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并向负责人宣讲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后果。2025年1月,该公司在联合惩戒的强大压力下筹措资金支付了部分工资,承诺剩余部分尽快支付。目前,甘州区人社局已将该公司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典型意义】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相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甘州区人社局通过将失信企业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开曝光,并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有效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展现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甘州区人社局建立“人社+法院”工作机制,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帮农民工群体护薪讨薪。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四川籍农民工程某某到甘州区人社局投诉,反映其与工友100多人在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甘州区某广场建设项目务工,工程结束后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且多次讨要无果。甘州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对该案件立案处理,依法向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无动于衷。为尽快化解这一涉及人数多、金额大的欠薪案件,甘州区人社局向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479万元、罚款10万元,但该公司拒不履行,甘州区人社局在催告无果后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7月9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甘州区人民法院迅速查控该公司账户资产,并依法对公司有关人员采取限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2024年8月1日拟依法拘留项目负责人张某某,迫使该公司3名实际控股人出面,并分别向法院出具《代为履行承诺书》,但承诺期满后该公司仍未完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甘州区人社局依法申请追加该3人为被执行人,并多次督促其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2024年9月24日,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强大压力下,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农民工达成执行协议,全额支付了欠薪并缴纳行政处罚金,案件得以圆满终结。

【典型意义】此案提醒广大务工朋友,被拖欠工资要依法维权、合法讨薪: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在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调解协议、裁决书后,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告诫广大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拖欠工资问题而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甘州区人社局落实“两书同达”制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执法质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5日,甘州区人社局接到王某某、杨某投诉,反映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经甘州区人社局调查,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王某某等86人工资177.51万元。甘州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及《信用修复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该公司负责人恶意欠薪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影响企业的社会信用,进而影响融资、招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重性,立即筹措资金支付了全部农民工工资,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两书同达”制度体现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后果、信用修复的途径和条件,既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又为企业提供了改正错误、修复信用的机会,这种执法方式既注重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一罚了之”的简单化处理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及时纠正错误、恢复信用,又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增强了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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