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 620702072/2023-0011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8-13 15:55:00 | 是否有效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甘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获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反映本行政机关应急管理工作业务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获取方式
1、甘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sgz.gov.cn/)
2、甘州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应急局窗口
3、官方微信公众号(公众号为“甘州应急”)等方式查找所需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自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开范围
甘州区应急管理局除应当主动公开之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
●获取方式
1、网络提交
推荐申请人通过“甘肃甘州”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申请公开。
2、当面提交
甘州区政务服务大厅应急局窗口,通过该窗口可向甘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政府统办楼主楼204室
办公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8243091
3、信函提交
申请人向甘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邮寄至:甘州区滨河新区政府统办楼主楼204室(甘州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收),联系电话:0936-8243091; 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政编码:734000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甘州区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区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甘肃甘州”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为了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一事一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对于符合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 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办理期限
1、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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