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74/2023-0012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0-25 10:05:00 | 是否有效 |
《甘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政策解读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甘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9日
甘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规范性文件有效实施,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区政办发〔2022〕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有效期为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已届满两年的;
(五)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区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提供指导。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实施部门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意见征求。通过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进行分析比较。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初稿。评估报告初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合法、可协调、可操作、实效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修改和如何修改完善的建议、今后有效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等。
(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初稿,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形成评估报告。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报告完成后15日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司法行政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区政府或者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部门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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