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民政局 甘州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08/2023-00027 | 发文字号 | 甘区民发〔2023〕143号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5-09 17:48:02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23〕44号)精神,2023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4%,由年人均8076元(月人均673元)提高到8400元(月人均700元),补助水平由年人均7008元(月人均584元)提高到7284元(月人均607元)。
(二)农村低保。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6%,由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提高到5580元(月人均465元);农村低保一类、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5268元(月人均439元)、5004元(月人均417元)提高到5580元(月人均465元)、5304元(月人均442元),三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保持1080元(月人均90元)不变,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720元(月人均60元)
提高到744元(月人均62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由年人均10500元(月人均875元)、6852元(月人均571元)提高到10920元(月人均910元)、7260元(月人均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按照全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分别为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与2022年保持一致。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所需资金,以及不在提标计划的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各项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是省、市、区委、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落实“三抓三促”的有力举措。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严格靠实责任,确保提标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二)严格制度、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系统,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治理行动和近期转发的《张掖市民政局中共张掖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全面组织人员开展入户排查,摸清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底数和各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治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提标后标准认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在册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三)严格督查,严肃问责。各乡镇、街道要将提标工作与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认真排查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区民政、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人员定期对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严厉查处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甘州区民政局 甘州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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