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 620702008/2022-0001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02-07 17:03:33 | 是否有效 |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新格局,切实兜牢织密民生保障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传统救助方式固化单一,救助流程相对繁琐、救助时效有待提升、救助资源统筹不足、救助政策衔接不够等问题,通过探索破解办法,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二)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助脱困,将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使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增强整体救助合力。
(三)坚持群众受益。聚焦困难群众最关心关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坚持把维护困难群众根本权益、满足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目标
按照“缺什么、救什么”的原则,大力推行“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方式,通过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工作程序、拓展救助方式、强化组织保障等方式,增强临时救助及时性、有效性,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难题,不断适应困难群众多元化救助需求的新常态。
四、试点内容
(一)“资金+物资”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范围:基本生活物资短缺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物资短缺,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2.救助标准:采取“资金+物资”方式进行救助的对象,“资金”严格按照支出型对象的救助标准进行计算(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物资”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米、面、油实物,领取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承担。
3.救助程序:对基本生活物资短缺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临时救助申报程序,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分别填写甘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和甘州区困难群众物资救助花名册(详见附件1)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至各相关乡镇(街道)。“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区级直发系统按照流程发放至户主“一卡通”账户,城市救助对象通过代发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物资”由乡镇(街道)通知救助对象本人凭有效证件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亲属代领需持救助对象及本人有效证件原件领取(指定地点由区民政局委托的物资供货企业择优确定)。领取的救助物资仅限米、面、油基本生活物品,领取期限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对确需物资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区民政局将视情直接审批给予物资救助,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短缺状况。
4.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救助对象及时领取救助物资,并对物资领取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及回访,要对物资配送终端网点实施必要的监督,坚决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和超范围领取其他物资的现象发生。各乡镇(街道)要与物资配送终端网点建立物资发放台账,救助对象(或代领人)签字确认后的物资签领单及乡镇(街道)签字审核盖章的物资救助花名册将作为区民政局向物资供应企业拨付资金的有效结算凭据。
(二)“资金+服务”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对象中因病、因残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家务清洁、衣物清洗、头部护理、健康监测、肢体功能锻炼、助餐、住院陪护等需求的困难对象。
2.救助标准:采取“资金+服务”方式进行救助的对象,“资金”按照支出型对象和急难型对象的救助标准分别进行计算;“服务”结合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按照每户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服务费用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资金+服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临时救助最高限额。
3.救助程序:按照临时救助申报程序,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分别填写甘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和甘州区困难群众服务救助花名册(详见附件2)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至各相关乡镇(街道)。“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区级直发系统按照流程发放至户主“一卡通”账户,城市救助对象通过代发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服务”由区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乡镇(街道)负责通知救助对象(或家属)及时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接并签订个人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自审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对重病、重残等确需照护服务的临时救助对象,区民政局将视情直接审批给予服务救助,进一步确保救助服务精准实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4.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救助对象及时与服务机构对接,并对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及回访,要对服务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督,坚决杜绝服务开展走过场、弄虚作假和超范围享受照护服务的现象发生。各乡镇(街道)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明细花名册进行认真复核,经审核无异议后在明细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区民政局将作为向服务机构拨付资金的有效结算凭据。
(三)“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范围:因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不重但阶段性出现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年内确需多次救助的困难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2.救助程序:对“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困难对象,按照临时救助申报程序,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填写甘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初次上报的救助花名册中要对“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困难对象进行备注,审批通过后区民政局将严格按资金发放程序分批次进行救助,初次发放的救助金不超过总审批金额的一半,剩余救助资金由乡镇(街道)依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分阶段上报救助花名册进行发放。
3.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在初次救助后要密切关注救助对象困难状况,动态掌握实际救助需求,依据困难程度分阶段做好救助花名册上报及救助金发放工作,已审批的救助对象在分阶段发放救助资金时不再提交申报材料,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救助时效和精准度,切实缓解救助对象的阶段性困难。
(四)转介服务救助方式
强化部门联动机制,针对因意外造成家庭变故的群众,积极对接区卫健、社会志愿者、社工组织,开展“一对一”心理慰藉或集中心理疏导,帮助缓解精神压力,重新树立生活信心;针对劳动力技能单一、文化程度较低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转介区人社部门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针对因学、因病、因灾、住房安全等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对象,及时转介至区教育、卫健、医保、残联、住建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对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对象,严格按相关政策要求纳入相应的兜底保障和救助范围。同时,最大限度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政策互联,建立救助及时、衔接有效的输送转介通道,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五、实施步骤
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1年5月20日前)。围绕具体任务,详细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步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21日-2021年11月30日)。由区民政局牵头、乡镇(街道)配合,按照方案要求,有序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负责择优确定物资和服务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和委托协议。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救助效率、救助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巩固推进阶段。将此项工作当作长期的任务来抓,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总结积累经验并进行推广,使改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州区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区民政局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精准对接群众需求,大胆探索适应基层、符合实际的改革举措。同时,按照民政系统便民利民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不跑路”。
(三)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临时救助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宣传理念方法,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实施和监督。同时,主动通报试点工作新进展新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注热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为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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