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 知
索引号 | 620702001/2022-00069 | 发文字号 | 甘区政办发〔2022〕71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08-09 17:48:00 | 是否有效 |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单位:
《甘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3日
甘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落实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5个以上市州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州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5个以下、2个以上市州发生,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我区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省包括我区在内的3个以上市州,并且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区(含我区)或者我区发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区(含我区)或者我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区(含我区)或者我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区(含我区)或者我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1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在我区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1.3.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我区发生,或者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情在我区1个乡(镇)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1个乡(镇)内呈暴发流行。
(4)区级以上农业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2.应急指挥体系
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林草局及各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
甘州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2.2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担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预测预警机制、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防控物资,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2.5区动物防疫技术专家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区级动物防疫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区动物防疫技术专家组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各乡镇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
3.2监测与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区饲养的动物及野生鸟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畜牧兽医工作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区政府,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属人畜共患病的重大动物疫情,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由区畜牧兽医工作站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
3.3.3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应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续报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理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4.2.1 Ⅰ级响应
省、市启动应急预案后,我区按程序紧急启动区级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有关单位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4.2.2 Ⅱ级响应
省、市启动应急预案后,我区按程序紧急启动区级预案。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防控工作方案,经指挥部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预案,并迅速按照《甘肃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情防控措施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扑灭疫情,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将疫情信息报告区委、区政府。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响应措施
4.3.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3.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并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4.3.3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4.3.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区农业农村局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3.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区农业农村局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合格,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3.7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
4.3.8 疫情排查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卡口、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9 疫情追踪和追溯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0 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
4.3.11 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3.12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13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3.14 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4.3.15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3.16 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3.17 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18 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4.4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区场等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后,报市畜牧兽医局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理
5.1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奖惩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5.3灾害补偿
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5.4抚恤补助
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要协助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6.2.5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并加强对疫病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牵头制定,由区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位预案规定发生变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其他认为需要修订等情况,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7.2单项预案制定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7.3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甘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甘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樊有鹤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张剑波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管作铁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鲁国栋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国宏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 英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副局长
张 富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华 军 区财政局局长
马 超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林玉生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晓丽 区商务局局长
王 东 区林草局局长
曾立国 区民政局局长
李红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光耀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向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 福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周国齐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三海 梁家墩镇人民政府镇长
贾志勇 新墩镇人民政府镇长
柴 玉 党寨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定国 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曹增峰 甘浚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开锋 乌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薛洁中 沙井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浩 明永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莉 上秦镇人民政府镇长
滚多龙 碱滩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万雄 三闸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文晖 大满镇人民政府镇长
高海洋 小满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向阳 靖安乡人民政府乡长
任学斌 龙渠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 文 安阳乡人民政府乡长
郑晓伟 花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再 雅 平山湖乡人民政府乡长
付 荣 东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 丽 西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玉杰 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磊 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金花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甘州区防治重大动物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管作铁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值守电话:0936-8213436。
附件2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强制隔离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做好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协助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和联合执法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的排查监测和处置工作,协助关闭和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负责动物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行为,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建立餐厨剩余物处理台账,强化餐厨废弃物源头管控;负责救济药品、医疗器械及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区林草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区域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向区农业农村局通报有关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快速处置野生动物疫情。
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对因感染人畜共患病,治疗支出费用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临时性救助。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组织、动员村委会、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区人社局:按有关规定,会同区属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区属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扑杀队开展扑杀工作;组建应急预备队;负责对扑杀的畜禽、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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