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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发表日期:2018-12-27 14:28:00 发布机构:审计局
索引号 /2018-0039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8-12-27 14:28:00 是否有效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与帮助下,甘州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断前行,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区委、区政府的充分肯定。

一、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情况及成效

形成了“凡投必审”大格局。甘州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展基建工程审计工作,到迄今为止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为政府节约大量资金、控制了建设成本的同时,也使地方项目建设管理步入了规范化渠道,工作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充分肯定,已经形成了政府投资项目“凡投必审”大格局。

拓展了项目审计领域。由于地方经济结构及审计人员业务的原因,政府投资项目向来注重民用建筑工程,对公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工业建筑涉及范围较小。甘州区审计局近年来通过自身学习和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先后对张莺公路建设项目、2014年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张掖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等进行了探索性审计,不断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领域进行了拓展。

转变了审计理念。过去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完全是单纯的工程结算审计,目的纯粹是为了核减工程造价,控制建设成本,节约建设资金。近年来,甘州区审计局打破固有的审计思维模式,转变审计理念,在工程结算的基础上纵深延伸,将审计范围和内容扩展到了包括项目批复立项、可研评审、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设计变更、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项目建设的全过程。2016年以来向4个部门移送了相关处理事项,建设程序控制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审慎购买社会服务加大审计力度。为了解决审计力量不足和审计任务重之间的矛盾,自2015年起,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方面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招标入围,结合甘州区经济发展及财政承受能力情况,起草制订并由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州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统一了付费标准和要求,中介机构本着完全为审计服务的原则,在审计人员全程参与和监督下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审计项目多和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从事政府投资审计的人员匮乏、业务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审计任务越来越大和审计范围越来越广的形势。比如甘州区审计局,一直以来从事投资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只有2名,且并非工程专业出生,而每年上报要求审计的项目要达上百项之多,且随着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交通、水利、卫生、教育等部门专业工程审计项目大副上升,给审计人员带来的压力空前巨大,给审计工作带来的风险前所未有。

二是审计发现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审计风险不断加大。随着各行业、部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力度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舞弊手段越来越隐秘,且科技手段越来高超,对审计人员综合能力的挑战性越来越强,审计风险不断加大。

三是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移送处理难度巨大。随着依法审计进程的不断加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许多问题审计机关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需要向相关部门移送处理,但在移送时,由于存在行政管辖范围和管辖幅度的问题,常常遇到同级主管部门没有行政管辖权的尴尬局面,审计移送处理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移送,往往会被视为“越级”移送而拒绝受理,或虽被受理,但因行政管辖问题而迟迟得不到答复。

四是项目建设单位对审计依赖性加大。随着审计在国家治理监督体系中作用的增强,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以不懂相关程序和要求为由,打着咨询和探讨的幌子来索要审计部门的意见,特别是跟踪审计过程和部分项目实施时的变更事项时尤为突出,审计常常会被项目建设单位用来作最后的挡箭牌。

  三、对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精神,针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甘州区审计局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广泛吸纳投资审计专业人才。一是通过向编办、人事部门要编、要人,公开向社会招考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充实投资审计队伍。二是继续加大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力度,通过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弥补政府投资审计的人员匮乏和专业胜任能力薄弱的不足。

加强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管控力度。审计资源和力量的有限决定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可能做到“凡投必审”,每年地方审计机关向人民政府报批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时,政府投资项目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和提炼把关后报批的,但临时安排的项目甚至远远超过批准计划数量,如不按期完成又将面临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问责的可能,且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2月27日下发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这给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圈定了行为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这道关口,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数量远远超过批准计划数量。因此,应该从政府层面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年度批准计划安排实施,减轻政府投资审计数量压力。

转变审计监督职能的定位。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审计作为综合执法监督部门,宪法和法律赋予更多的是“监督”的权力,只能监督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做对或做错了什么”,而不应该越位行使各级主管部门的权限,要求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去“怎么做”。因此要转变审计监督职能的定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有处理处罚权限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做出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没有处理处罚权限的,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或违规的线索或事实,抄送相关有处理处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由其进一步查证落实并处理,做到真正的监督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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