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13/2019-00003 | 发文字号 | 甘区政发〔2016〕157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19-01-02 09:32: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张掖滨河新区暨张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张掖国家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区管委会,区属有关部门:
《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甘州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水工程效益明显的目的。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水务局负责实施,灌区水管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第二章 改革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协会管理、部门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责任主体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水管单位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1.支渠以下斗、农、毛等末级渠系及其配套设施;
2.农业灌溉机井、地下水计量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3.田间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4.小水库、塘坝及其它适宜改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六条 对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确权,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移交,管护、末级渠系水价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明确工程名称、位置、数量、建设时间、基本特性与参数、受益主体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对国家、地方财政补助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所有。
1.对于受益范围在同一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用水小组。
2.对于受益范围跨乡镇、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使用权按地域分段确定给受益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共有。
第九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灌水小组。
用水小组集体出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用水小组。
社会力量、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投资人所有。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不得私自改变工程用途,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工程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的,需逐级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期内,产权使用人承担工程管理、维修、运营等,保证工程运行良好,正常发挥效益,涉及破坏、损害或影响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关补偿或赔偿。
第十二条 产权明确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具体由灌区水管单位填写,区水务局核发。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所有权人可根据受益情况划段承包给用水小组、用水户管护,也可由个人承包管理。由所有权人与管护者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灌区水管单位、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发证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全区范围内适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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