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01/2025-00044 | 发文字号 | 甘区政办发〔2025〕2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16:39:59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
《甘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甘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
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和《甘肃省关于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1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从2025年起,全区一、二类乡镇及各街道需率先启动试点工作,至少选择1至2个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稳定、积极性较高的村(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并确保补助资金于2025年11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在此基础上,从2026年起,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推动全区村(社区)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一)补助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已经完成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集体补助缴费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式(附件1),稳妥选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认可的补助方式。鼓励优先选择设立普惠型补助,也可对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给予倾斜补助,或选择激励型、奖励型集体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内容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机制议定。集体补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且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补助。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资金来源与用途。集体补助资金来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一年度净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引导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动员企业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四)补助流程。可参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流程》(附件2)具体办理。有意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保费的具体实施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方式及标准等事项。如实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附件3),由各乡镇(街道)对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申报材料审核后,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报区农业农村局和人社局备案。乡镇(街道)负责将集体补助书面申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附件4)报送至区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确认集体补助(资助)名单等相关信息后,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传递至税务部门,经税务部门统一征缴后,归集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年度记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集体补助时,在履行相应暂停程序后,及时告知人社局和农业农村局,终止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集体经济组织具备重新履行补助能力时,可按程序申请继续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需深化对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中,要锚定目标,精心制定并执行实施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补助标准、范围及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支出合规、对象精准、金额无误。同时,全方位宣传政策,清晰阐释补助意义、资金流向及管理,提升居民政策认同度,引导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时积极履行个人缴费义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式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流程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式
普惠型:对当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如,每人每年100元 、200元或以上定额补助。
资助型: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或家庭有重大变故的家庭成员,可额外给予缴费补助。
激励型:强化缴费激励作用,根据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相应的缴费补助。
奖励型:统筹考虑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给予受奖励成员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流程
1.组织申报。有意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确定集体补助具体实施内容,如实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人社局备案。
2.提交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书面申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审核,并统一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须明确补助人员范围、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3.复核及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对提交的补助对象参保缴费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助)名单相关信息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单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费款完成征收后,税务部门将缴费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对账工作,确保计入当年度个人账户。
4.公开公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集体补助记账结果(个人权益记录)反馈相关村(社区),各村(社区)收到反馈结果后,即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附件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元、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 称 | 村集体经济主要收入来源 | 上一年度净收益金额 | |||
补助年度 | 补助方式及标准 | 补助 人数 | |||
补助金额 |
金额(大写):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 见 |
盖 章 | 乡镇(街道)意见 |
盖 章 | ||
备 注 |
附件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 ||||||||
填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单位:元 | ||||||
序号 | 乡镇名称 | 村(社区)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本人当年缴费情况 | 补助类型 | 补助标准 | 备注 |
合计 |
单位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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