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 620702001/2023-00251 | 发文字号 | 甘区政办发〔2023〕154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2-04 10:34:25 | 是否有效 |
甘区政办发〔2023〕154号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甘州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近年来,我区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但行政复议程序不规范、案件办理质量不高、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滞后,行政机关消极应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未得到全面落实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各执法部门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将其作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甘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切实予以加强和改进,肩负起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一)依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1.严格落实救济权利告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救济权利告知义务,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途径、复议和诉讼的申请期限。
2.切实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保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及时接收当场递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违法增加申请受理条件。
3.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法定的补正期限。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告知、不予受理、通知补正等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不得以非法定方式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严格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举证工作
1.严格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举证义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举证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在答复举证工作中的协调、指导作用,提高答复、举证工作质量,规范答复、举证工作形式。
2.依法及时提交答复和证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答复和提交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3.切实规范答复和举证工作。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职权内、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答复和举证,并按次序提交装订成册的证据。举证时应当制作证据目录,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被申请人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和提交所掌握的情况和材料。
4.积极主动参加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开展听证、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时,被申请人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调解会,被申请人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就实质性化解争议提交书面意见。
(三)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采取听证、实地调查、勘验、鉴定等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以邀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办理,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四)依法妥善办结行政复议案件
1.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延结案。统一裁判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和对同一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一致。加大纠错力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纠正。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规则规定,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2.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要全面深入分析争议根源,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委员会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督促被申请人主动自行纠错并取得申请人谅解。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做好解释引导,消除申请人质疑,促成其主动撤回申请。 3.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用语要规范准确,结构要清晰严谨,表述要层次分明、逻辑严密,要有说理性内容,文书送达要符合法定形式。
(五)全面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1.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严肃追究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并下发《责令履行通知书》;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书面建议监察机关对其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积极参加行政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
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履行答辩举证、参加审理、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等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实施妨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为。
(二)全面落实行政应诉责任
1.健全完善应诉工作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并进行业务指导。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2.明晰行政应诉责任。区政府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的,由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承办,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起诉政府不作为的,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为被告的,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承办,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时,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要全面学习掌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切实提升诉讼技能和应诉质量。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交的证据全面、准确。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期提供证据。政府为被告的,政府办公室要在答辩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报批上简化程序,做到方便快捷。
(四)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严格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落实《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甘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要及时指派符合规定的出庭应诉负责人,确保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
2.合理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至少有1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
3.加大行政应诉监督力度。实行行政应诉工作季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人民法院了解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收结案、生效裁判执行等情况,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责任意识和应诉水平。
(五)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审判工作
1.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准备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案情,制定应诉方案,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庭审,严禁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提前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延期。
2.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中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依法参与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陈述等活动,做到应诉有节有理,维护司法权威。
3.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对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调解方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配合人民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要诚信应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行纠正,争取当事人的谅解。 (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要及时签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行政行为被判决重作或限期履职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持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断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纠错案件跟踪指导制度,加大逐案核实纠错整改督办力度,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在执法岗位工作。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加大行业及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围绕执法活动全过程,紧扣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重点,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现场模拟训练和新型执法装备应用训练等岗位技能比武练兵活动,切实提升执法水平。
(三)做好案件统计分析总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统计分析对促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做到统计准确、分析深入透彻。严格按照统计分析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全面落实,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迟延落实和反馈。要深入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源,及时进行整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落实反馈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通报。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定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支持。要切实保障经费、装备、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开展。
(二)提升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配备政治强、业务精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合理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加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的培训。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案例研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作用。
(三)强化制度落实和监督考评
1.认真落实通报抄告制度。全面落实《甘肃省行政复议抄告制度》《甘肃省行政复议通报制度》,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通报的同时,对优秀案例、重要案件突出问题及时通报。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纠错的,行政机关要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加大监督考评力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评,将履行行政复议文书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司法意见建议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实施严格考评。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问责处理。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 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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