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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9-20 16:25:00 发布机构:政府办
索引号 620702001/2024-0013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9-20 16:25:00 是否有效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的要求,我区制定了《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试行)》)。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明确基本农田地力水平及生产能力,更好地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完成。

第三条 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是区农业农村局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地力的分等定级、上图入库。主要包括:现有基本农田、新增基本农田、占补平衡中补划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中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或一般耕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划归为基本农田的地力评价工作。

第五条 基本农田分等定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办法参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执行;

(二)主导因素与综合因素相结合的原则。耕地地力受自然条件、土壤属性、人类活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但其中一个或几个主导因素对地力起决定性作用,地力分等定级时根据不同因素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三)落实“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需要重新进行地力分等定级的基本农田,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检测、评价等工作,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对未分等定级的、拟补划的、新增的基本农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基本农田分等定级申请。

(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5日内,开展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采集土壤样品,填写记录单,并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三)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从省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

(四)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定,形成验收报告;

(五)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验收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报告。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影响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实施动态监测;

(三)拟定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技术要点;

(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质提升、中低产田改造、新技术研发等技术推广活动,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每年12月份发布上一年度耕地质量调查监测报告,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逐级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负责提供年度新增耕地矢量数据,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当年建设高标准农田和年度新增耕地进行等级评价,对原有耕地地力等级的档案进行补充、更新。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相关文件:《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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