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02001/2024-0012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11:15:00 | 是否有效 | 是 |
《甘州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甘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第七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9日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经摸底排查,目前我区现有校外托管机构108家,正常经营校外托管机构89家;提供餐饮服务校外托管机构9家(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5家,其中使用液化气4户,用电1户。协议供餐4家);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23家,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55家,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30家(甘肃新优学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1200平方米);现招生学生1800余人。
根据区委主要领导的安排,我局联合教育、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开展了校外托管机构隐患大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我区校外托管机构还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全、安全制度未建立、缺乏科学安全的管理等问题,严重威胁了托管对象的人身安全。
为了保障托管对象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有必要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借鉴省内市(州)以及沿海城市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甘州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充分征求了各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多次修改完善,于2024年8月9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聚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登记注册、场所设置、消防要求、食品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设立类型和登记机关
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新兴行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机构定性,也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办法》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性质,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看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同时,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场所的产权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相关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信息核查证明(公安部门核查提供为准);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资料。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校外托管机构设立和经营涉及主体登记、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多个领域,《办法》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统筹协调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全区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档立卡。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教育部门:负责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选择依法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查处在校外托管机构违规从事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行为,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制、饮用水健康达标监测、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治安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建筑用途从事托管服务的行为。消防部门:负责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开办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三)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在场所设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是在场所设置方面,规定托管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3层,不得设置在地下1层及地上三层以上,托管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不得违规加层加建。同时,房屋的装饰装修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二是在消防安全方面,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并符合用电要求。三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规定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烹饪食品,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等。四是在工作人员方面,要求校外托管机构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
(四)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义务以及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应当建立食品、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应当与托管对象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及义务;预防和避免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等。同时,《办法》还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学习辅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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