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02074/2024-00032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9-12 11:20:00 | 是否有效 |
1.资金支出范围
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出范围的认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关系到资金的使用效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通常会用于对当地的耕地地力实施科学保护上,通过直接向农民群众发放的形式,以推动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大力支持当地特色化、主导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展绿色高效化技术的推广服务,推进畜牧水产产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融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农业结构加以调整,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新型农民的素质培育与提升等,同时还应当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别的重点工作。耕地地力的保护性支出一般被用在支持保护耕地的地力上。对于已经作为农业畜牧养殖场所用的耕地、林地或者成片的粮田转换成为设施类农业用地或者非农征用耕地等已经改变了实际用途的耕地,还有那些长年抛荒的土地、占补平衡过程中用于“补”的面积以及质量无法达到相应耕作要求的耕地不需要予以相应的补贴。对那些比较具备规模的农业产业经营性支出,主要还是要被用于积极支持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信贷机制建设、农业产业化以及社会化服务等相关内容上。在农机购置补贴的支出上,主要被用于积极支持购置更为先进的实用型农业机械上。在特色化、主导型农业产业支出中,为充分发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效益,要积极体现区域化发展之优势,当地的特色化农业主导型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家层面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等诸多方面。绿色高效技术的推广与服务支出一般是用在支持绿色化发展、良种建设、施用有机肥以及强化旱作农业建设等各类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建设等多个方面。畜牧水产的发展支出一般用在大力支持畜禽粪污的处理以及资源化运用、现代草地型畜牧业的积极发展、创建优质高效化农业示范性基地建设、畜牧水产的标准化养殖和畜牧良种的大力推广等诸多方面。农村地区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之间的彼此融合发展,亟需相应经费的支出。这些经费主要被用于鼓励实施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直供直销、农村电商、休闲旅游观光农业、农业科技信息化等内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出一般用在大力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农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等诸多层面。因为对农业结构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支出通常被用于实施土地休耕、污染耕地修复等诸多内容。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来说,这项资金主要被用在大力支持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相关方面。设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具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农民培训是我国《农业法》所明确规定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与创建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已被纳入到我国的“十三五”规划之中,也是各级政府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进而实现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性工程。在设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应当切实符合公共财政的具体投入方向。实施新型农民培训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公共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农业技术公共服务类机构依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公益性责任。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培育,这是农民群众教育培训职责的全面落实,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所确立的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已被纳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事项之中。我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应当用在新建各类经营类设施,这样一来即可较好地弥补预算支出产生的缺口等与农业领域并无直接联系的相关支出。此项资金的主要用于支持农民群众、新型农业主体以及负责具体农业生产项目的企业或者个体。此项资金即可采取直补、政府性购买服务以及贴息等形式,而且还可采用先建后补或者担保补助、建立专门基金等重要的支持方式。具体办法则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资金分配和下达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结合具体因素进行科学的分配。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工作任务(含任务清单)、工作实效等。工作任务可分成约束性、指导性等两大类任务。对各种不同支出内容的各类工作任务,要按照任务的特点、实施的目标等因素来进行科学、规范的测算,并据此安排合理的资金。工作成效要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标准。对于用在对耕地地力进行保护的资金和有关试点项目的资金上,可依据具体需求采用定额分配的方式来进行。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我国农业农村部应当在每年的5月15日以前提出本年度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主要支出方向以及各省级行政区的具体分配建议,并函报至财政部。财政部则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之后九十日之内,依据本年度的预算安排以及农业农村部所函告的分配建议等内容,在认真审核之后下达本年度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且抄送至农业农村部与各地专员办公室。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结果应当在公布预算文件出台之后的日内面向社会加以公开。对于该笔资金要如何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各项规定来操作。对于政府采购管理之列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来实施。对用在耕地地力保护上的那些资金,则要按照规定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予以下达和拨付。
3.资金使用和管理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必须实施以大专项加任务清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方式,除了用在约束性任务上的资金不能加以统筹之外,各省级行政区可以对别的资金在本专项内的主要支出方向范围中加以统筹运用,而且还应全面落实相关资金预算信息的具体公开要求。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依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之所需,针对影响立项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问题以及薄弱环节,按照轻重缓急,对各项优势主导产业分别选择一到两个重要环节加以着重支持。我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点支持环节包括了以下五个部分:一是粮食类农业产业,主要涵盖了水稻、小麦、玉米以及马铃薯等相关产业,主要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体的各类农田基本建设;二是畜禽类农业产业,主要涵盖了养猪、牛、羊、鸡等相关产业,重点是大力支持养殖类小区的新建与改建;三是水产养殖类农业产业,主要涵盖了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相关产业,重点是大力支持养殖池塘建设与改造工作;四是水果类产业,主要涵盖了苹果与柑橘等相关产业,重点是大力支持果园设施的建设、优质种苗的培育和推广等;五是别的经济作物类农业产业,主要涵盖了木本油料、蔬菜、茶叶以及花卉等相关产业,重点是积极支持种植基地的建设、优质种苗的培育和推广等。各省级行政区的财政与农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资金预算的执行工作,不断提升资金的运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的农业类生产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加以执行。省级行政区财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一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所下达的工作任务(含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照本地农业产业生产发展的具体状况,制定出当地本年度资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并在每年8月31日之前用正式文件的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进行备案,并抄送至当地专员办公室。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的核实工作,并且积极督检工作任务(含任务清单)的具体实施情况,如此一来,即可为财政主管部门所规定之标准来分配各类资金提供切实可用的实施依据。
4.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我国各地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业主管部门均应当持续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了资金的安排、资金的利用、资金的管理情况等。一旦发现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就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各级专员
办也应当依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所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含任务清单)以及区域性绩效目标,不断强化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与监管工作,依据财政部的计划安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进而形成相应的监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我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执行的是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是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分配的主要依据。各地财政主管机构、农业主管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均应当严格、认真地实施农业生产资金的科学审核,一旦出现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安排,为并不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或者个体分配相应的资金,或者是自行超标准、超规定范围来分配或者落实资金的运用情况等,或者还会出现其他的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等各类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预算法》、《行政监察法》和有关的财政违法处罚法规严肃地追究其责任。对那些已经涉嫌犯罪的人员,还应当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处理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如果使用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体出现了冒领、骗取以及挪用相应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行为,则应依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相关文件: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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