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发表日期:2022-08-09 14:54:3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620702073/2022-0003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09 14:54:35 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特别的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及时修改。新法的施行,对于保护市场竞争机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至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二、基本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共5章32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定义和查处部门;第二章明确了七大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规定了调查措施、程序和规则等;第四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是附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既包括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具体规定,又包括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

3.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理解为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加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选择成本,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涉及竞争关系、竞争秩序的行为,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反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七类:

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傍名牌”。强调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作为判断标准,以所仿冒的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为前提,同时对比较常见的混淆行为进行了列举,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艺名、笔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为了规制其他可能出现的混淆行为的需要,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以防止挂一漏万。

2.商业贿赂。强调商业贿赂的目的在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并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对象范围,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针对有的经营者以贿赂行为是其员工所为、经营者不知情为由,企图逃避处罚的情况,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3.虚假宣传。强调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针对电子商务等领域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甚至出现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对虚假宣传的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情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有奖销售。明确经营者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6.商业诋毁。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现在也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的调整

1.强化和规范查处措施。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采取的措施中增加了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同时对相关措施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限定,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检查、调查等相关措施时,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对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措施时,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一是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将罚款数额由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增加到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对于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将罚款数额由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增加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等等。二是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