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甘肃亚盛张掖分公司,省、市驻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张政发[2025]4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区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甘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作人员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公滩、农林场及城郊普查区区域划分有关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会务、车辆等工作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和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普查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三)配强普查人员。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一批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现代信息技术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普查经费。甘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区财政要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做好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并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甘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附件
甘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 勇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红新 区政府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
王 东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开锋 区统计局党组书记
刘小平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冲强国 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陈大锋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建宏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冯晓静 区委编办副主任
贾永庆 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副政委
王 赟 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立权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来 鹏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志军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海牛 区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 虎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小龙 区林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强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执法队队长
成建文 区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费 海 区统计局党组成员
甘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党组成员费海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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