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州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食物中毒事件按照《甘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辖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区级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甘州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所在市州在内的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全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其他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外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张掖市辖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红十字会、张掖火车站、高铁西站、张掖军分区、武警张掖支队、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等部门单位的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见附件2),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消毒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工作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3),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共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
2.1.2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组织、落实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1.3 各乡镇应急处置职责
各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协调和管理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报经区委、区政府、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研判,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局长王晓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甘州区人民医院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负责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的医疗救治任务,承担全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检验、消毒消杀、病媒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医疗机构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对各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章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须经省政府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7)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5)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经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授权,由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局)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有关部门以及驻张部队和相关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6)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9)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10)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
(11)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4.3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县(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县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
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I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II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III级应急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提请市政府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反应由区政府及其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海外侨胞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外侨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县(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5.5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六章 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抚恤和补助
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4 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第七章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县(区)、乡(镇)、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的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
7.2.1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甘州区紧急医疗救援站(区人民医院),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传染病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和张掖市第二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依托市疾控中心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卫生监督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应急队伍准备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依托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分别组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伤员转运等4支卫生应急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10人,其中,包括队长、副队长各1人,每支队伍后勤保障人员不少于4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站,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现场处理。同时依托市疾控中心组建区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组建区级转运医疗队,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转诊护送任务。其他区级医疗机构也要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各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各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区卫生健康局统一调度全区卫生应急队伍。
7.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市级要求修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区级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卫生健康、工信、财政等部门根据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订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区)、乡镇二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5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区财政局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6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法律保障
区卫生健康和司法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8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全区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张掖火车站、高铁西站、张掖甘州机场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及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7.10 科研和交流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11 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1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在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海外侨胞是指定居在海外的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又称侨胞或华侨。
港澳同胞是指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居民。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甘州区卫生健康局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甘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区政办函〔2022〕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2.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3.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 检测内容 | 检测方法 | 检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 | 法定传染病 |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
卫生 监测 |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疾病与症状监测 |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
实验室监测 |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 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 市场监管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 举报 | 公众 |
附件2
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区委宣传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刊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准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区发改局: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全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市场供应。
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制订、实施基本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和监督慈善组织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因(工)公伤残认定、补偿、康复和死亡待遇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维护环境安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交通人员及工具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及时、优先运送,配合交警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配合防疫部门做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商贸服务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各旅游单位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按规定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加强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区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保障粮食供应,按照调拨指令调出生活类救灾物资。
张掖军分区: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军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和力量,配合地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张掖支队:负责组织驻张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自救互救水平,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发出倡议,依法规范接收分配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张掖火车站、高铁西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机场和乘坐飞机、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环节传播。负责车站、机场的消毒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 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管辖范围内疫区铁路、 航空运输组织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张掖分公司:积极配合做好通信保障,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附件3
甘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调查组: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
医疗组:负责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抢救和治疗。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医保局等单位组成。
检验组:负责标本采集,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林草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
消毒组:负责现场环境消毒、污染水源的检测、媒介生物消杀、卫生知识宣传、疫区疾病监测等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信息组:负责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
卫生监督组:负责地震灾区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宣传组:负责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网信办等单位组成。
后勤组:负责现场群众日常用品供给,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救援通道、伤员转运、信息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
安全保卫组:负责维持事件现场社会秩序,阻止和防治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维持现场正常的工作秩序。由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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