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州区鼠疫防控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甘州区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甘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1.5.3 较大鼠疫疫情(Ш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Ш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第二章 应急体系
2.1 区鼠疫防控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甘州区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主任(督查专员)、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林草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红十字会、张掖火车站、高铁西站、东、南、西汽车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等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见附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加入。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甘州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发生疫情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结合疫情形势,在交通站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疫情报告:鼠疫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健康教育:做好以“三报三不”(“三报”即发现病、死旱獭和其他病、死动物要报告、发现疑似鼠疫病人要报告、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要报告,“三不”即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为主的鼠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区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全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鼠疫应急处置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全力配合区政府落实辖区域内鼠疫疫情各项措施,为辖区医疗机构处置鼠疫疫情提供必要的物资、后勤保障等。
2.4 鼠疫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4.1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鼠疫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
2.4.2应急处置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置的救治机构,区人民医院确定为重点救治机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区、乡镇、村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2024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1.2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省、市上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3 区财政局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3.2 预警
3.2.1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I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
II级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Ш级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IV级由区卫生健康局发布。
3.2.3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为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Ш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IV级)为Ш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区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区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不具备网络报告的单位由区疾控中心负责代报,区疾控中心要做好全区各单位鼠疫疫情信息报告的指导工作。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区卫生健康局。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第五章 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
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I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5.2 重大鼠疫疫情(II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5.3 较大鼠疫疫情(III级)的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召开指挥部会议,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委和省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援。
5.3.2 市卫生健康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健康委。
5.3.3 市卫生健康委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疫区开展防治工作, 分析疫情态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并请求省卫生健康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4 区卫生健康局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疫区开展防治工作, 分析疫情态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 一般鼠疫疫情(IV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区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
5.4.2 区卫生健康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5.4.3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5.4.4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IV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疫区处理工作组,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5.5.2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卫生健康局应急建议,对疫区及时作出应急响应。
5.5.3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第六章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I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 II级)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III级)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IV级)由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局)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I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 II级)、较大鼠疫疫情(III级)、 一般鼠疫疫情(IV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I级)、重大鼠疫疫情( II级)、较大鼠疫疫情(III级)、一般鼠疫疫情( IV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级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加强全区鼠疫监测点的能力建设。鼠疫监测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实行系统监测,积累分析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国家“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加强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区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预案由甘州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鼠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甘区政办函〔202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州区鼠疫防控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甘州区鼠疫防控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发改局:紧急动用区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区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营运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车站的消毒工作;做好鼠疫防控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及时、优先运送,配合交警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区政府报告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爱国卫生运动。
区林草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方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负责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调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动物疫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区红十字会: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张掖火车站、高铁西站、东、南、西汽车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进出车站、机场和乘坐列车、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鼠疫通过铁路、航空运输环节传播。负责车站、机场的消毒工作,确保鼠疫防控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电信、移动、联通张掖分公司:积极配合做好通讯保障,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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