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部门文件

甘州区水务局关于印发《甘州区应急备用水源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5-20 10:10:00 发布机构:水务局
索引号 620702013/2025-00047 发文字号 甘区水务发〔2025〕13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5-20 10:10:00 是否有效

局属各单位:

《甘州区应急备用水源井管理办法》已经区水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州区水务局

                                                       2025520

甘州区应急备用水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全区供水安全,不断加强全区应急备用水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州区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实行应急备用水井准入制度。申请保留的应急备用水源井应为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封闭关停后登记纳入地下水应急水源体系管理。应急备用水源井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水表、取水泵、取水管等应急取水设施。

第三条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应急备用水源审批、监管及调度工作,各灌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备用水源井的管理,做好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封存、维护及应急启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保留应急备用水源井的井权单位应向所在灌区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水源井成井时间、水质水量等情况,并服从甘州区应急备用水源井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灌区管理单位接到保留应急备用水源井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应急备用水源井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备用水源井纳入台账管理,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应急备用水源井的井权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从水务部门统一调度和管理,配备专人维护管理应急备用水源井及地下管道、取水栓等附属设施,保护好计量设施和监测设施确保应急取水系统完好。

第七条应急备用水源井每季度启动试运行1次,每次运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年取水量控制在500 m3以内。试运行及紧急运行时,按照水管部门机井插卡取水方式管理,超过规定开采量的,视为违法违规取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应急备用水源井仅在紧急应急状态下使用,不得作为常规水源井使用,否则取消备用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当发生旱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水务局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后,方可启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井,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井权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灌区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启用。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提出申请,两天内补充书面申请资料,否则视为非法取水。

第十条各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辖区应急备用水源井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应急备用水源井台账信息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应急备用水源井设施进行巡检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封填备用水源井的井权单位,应自行拆除水源井应急取水设施后按要求进行填埋,并填写辖区应急备用水源井封井登记表上报辖区灌区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组织人员现场核实后,及时在应急备用水源井台账内消除该自备水源井信息,同时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