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水务局关于印发《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13/2025-00046 | 发文字号 | 甘区水务发〔2025〕76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4-08 10:10: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资源保护利用所、水源热泵使用单位:
为规范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州区工作实际,区水务局制定了《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
甘州区水务局
2025年4月8日
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下水低温热能资源,采用热泵技术进行供热或制冷的能源利用方式。
第三条 凡在甘州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进行供热、制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规范管理和运行监督工作,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热泵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全区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第六条 规范已建成的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完善规划、建设、取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使用水源热泵的单位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水源热泵取水量按要求回灌到同一含水层,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对回水不能完全回灌的水源热泵系统,采取补打回水井、洗井或加压回灌等措施,必须做到同层等量回灌。严禁采取渗坑、渗沟等方式向河道、沟道、渠道、城市污水管道排水,避免浪费水资源和污染水环境。
第八条 水源热泵系统必须采用全封闭管道输水系统,取水只用于热交换,不得改变取水性质及用途,严禁用于生活、环境、绿化等其他用途,严禁将水源热泵回水井管道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九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设施,取水井和回灌井分别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取回水数据实时传输至区级监控信息系统平台。
第十条 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源热泵用水管理,建立取回水台账。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源热泵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
第十二条供电部门加强对水源热泵供电设备的管护,对违规建设、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取回水井采取断电措施。
第十三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源热泵系统应急预案,在运行中出现水质污染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四条 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 有序关停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供暖。关闭的水源热泵取回水井按照要求进行封闭或回填。
第十六条农村地源热泵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由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单位对供暖设施进行改造,采取空气源热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暖,对水源热泵系统进行关闭,关闭后对水源热泵取回水井按照规定进行封闭或回填,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对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税)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已建水源热泵回水不能等量回灌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对取水井予以关闭。
第二十条 未安装水源热泵计量设施的用水单位,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依据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依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将水源热泵回水直接排入城区污水管网,危及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由区住建局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不接受水源热泵系统机井监督管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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