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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0022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甘州区乡镇;长安镇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10:23:49 | 是否有效 | 是 |
一、重新就业还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重新就业后,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主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申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养老保险待遇可以重复领取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应将已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保险基础养老金退还至原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吗?
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通过社区、死亡人员原单位或者直接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申领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应在一月内到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并申领丧葬补助金。
以下情况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1.死亡冒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隐瞒不报,每月继续领取养老金;
2.多户籍领取养老金:一人多重身份或户籍领取多重养老金;
3.重复领取养老金:一人在省内外领取多份城居保养老金或同时领取城居保、企业保、机关保养老金;
4.服刑领取养老金: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领取养老金;
5.骗取养老金:伪造材料,虚假承诺、恶意编造和生成虚假信息骗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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