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甘肃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10月1日起施行!
索引号 | 620702058/2023-00106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长安镇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0-27 17:26:54 | 是否有效 | 是 |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6章46条,重点围绕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建设、运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规范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的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功能定位、运行保障,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在强化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了发展改革、科技、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文物等部门保障和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职责。
在强化保障力度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强化全民阅读方面,《条例》对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特色服务、全民阅读推广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提出每年4月23日所在周为“书香陇原·阅读周”、每年9月为“书香陇原·阅读月”。
在突出甘肃地方特色馆藏建设方面,《条例》提出省图书馆应加强对文溯阁《四库全书》等馆藏重点文献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多元化宣传展示体系,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在古籍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古籍保护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对古籍文献的管理,开展古籍定级、修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提高古籍工作水平。
在强化服务效能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对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并加强结果应用,以此激励公共图书馆及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群众满意度。
在促进交流合作方面,《条例》明确提出要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通过场地共用、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共办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黄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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