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02058/2024-00049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长安镇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15:29:28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对《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19〕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修订的必要性
《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8日,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原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全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3〕34号),对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加快构建水土保持新格局的工作任务,《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亟需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2020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
(二)取消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专款专用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取消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规定,将《管理办法》中“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修改为“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三)调整了资金使用比例。根据国家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新要求和省级层面推进一系列重大水土保持工程的实际需求,按照省水利厅意见,将中央、省、市、县分享比例由“1:2:1:6”调整为“1:4:1:4”,适度增加省级统筹安排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比例,全面推进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增加了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其他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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