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相关政策
索引号 | 620702066/2024-00091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6-28 19:02:23 | 是否有效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相关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 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 务兜底功能,根据《甘州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区民发〔2024〕192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60岁以上;
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GB/T42195-2022), 经评估确定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总分0—29分)等级;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补贴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补助金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其中: 个人补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助金补贴到收住经
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1.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救助对象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对象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
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月=养老机构收住的救助对象救助金总额*30%。
三、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
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1.个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
人,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住申请。
2.能力评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3.办理入住。经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 住养老机构。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
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
4.补贴申请及发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 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区民政局申请 救助金,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是否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收费 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 校。经审校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 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 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校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5.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 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 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 动告知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应 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
时停放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须经依法登记,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二)收费标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和(城市户籍每人每月1361元;农村户籍每人每月1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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