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66/2024-00081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5-30 16:06:32 | 是否有效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稳定实现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 ),现就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各地要在认真落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57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额代缴和差额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92号)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资助参保环节,有针对性加强资助工作落实。
(一)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第3季度至12月底)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按其新增时身份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二)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下个参保年度起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三)对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四)对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资助对象,资助部分继续由参保地医疗救助资金列支。
(五)对省外参保缴费的资助对象,由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核实参保缴费情况后落实资助政策,个人无需申请。
(六)已明确由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以及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人员,市县医保、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助政策衔接和身份信息核验,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资助政策。
二、完善部门工作协同机制
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信息共享协议,建立部门间资助参保低收入困难群众身份信息“总对总”核查比对机制,常态化做好资助政策落实和参保情况调度监测。省医保局进一步强化与民政、税务等行业部门参保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医保信息平台同行业部门信息平台衔接,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做好信息交换。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不断优化完善相关保费征缴规程,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共享比对,精准确认资助参保对象征缴费额,确保人费对应。医保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资助政策、人员信息、资助标准,提供低收入困难群众参保情况。税务部门要建立资助参保信息库,按照相应保费征缴标准,做好征缴工作,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疑似未参保困难群众和脱贫人口,畅通参保缴费渠道,实行随参随缴;并向同级医保部门回传资助参保低收入困难群众保费征缴情况,为医保部门做好权益确认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市县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资助参保信息台账,分类做好资助参保低收入困难群众信息核验工作,准确标识困难类别,确保信息唯一真实,对核验发现的异常数据,要及时回传给相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人员信息更新或补录。民政部门要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批量推送低收入困难群众身份信息,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定期推送动态增减人员信息。
三、规范资助参保资金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综合资助参保标准和当地资助参保对象规模,做好资助参保资金支出测算。按照居民医保参保清算时限规定,根据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分项做好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助资金清算。鼓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地区,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等帮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和脱贫人口参保缴费,统筹做好脱贫人口资助参保资金并转。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各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我省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规定,规范资助参保资金支出管理,做好全额代缴和差额征缴资金核算拨付。集中缴费期内已完成个人缴费的资助参保困难群众,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将确认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数、参保资助标准以及资助参保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相关资助资金核拨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专账。集中参保缴费期外随参随缴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相关资助参保资金按上述渠道划转,个人按标准缴纳差额部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和做好新时代困难群众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始终将低收入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作为底线任务来抓,确保资助参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以深入开展“三抓三促”专项行动为契机,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以落实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免申即享”等12项重点事项为抓手,加大参保动员和资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优化服务便捷性,用可感可及的实事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
(三)各地医保、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参保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巩固应保尽保成果,提升全民参保质量。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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