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 620702066/2024-00067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4-25 14:39:25 | 是否有效 |
甘肃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规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2 | 疾病状况证明 (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甘肃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二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同属一人证明 | 居民可据实向公安部门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由公安部门核实办理 |
2 | 住房证明 | 居民可据实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办理 |
3 | 医保事项 委托办理证明 | 居民可据实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由医疗保障部门核实办理医保报销手续 |
4 | 夫妻关系证明 | 居民可据实向社保基金部门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由社保基金部门核实办理赡养费用 |
5 | 家庭关系证明 | 居民可据实向司法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由司法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办理遗产或房产转户、继承 |
甘肃省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要求出 具单位 | 政策依据 |
1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中“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的相关规定。” |
2 |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 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中“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中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民委员会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区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
3 | 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表) | 申请法律援助(适用于公证办理情况)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20号)。 |
4 |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 继承权公证审核亲属关系 | 司法局 | 《公证法》第11条、第1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2条;《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30条、第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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