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节选三)
索引号 | 620702066/2025-0002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3-26 09:21:33 | 是否有效 |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传统村落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通过提供房屋、资金、劳务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支持传统村落参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支持在传统村落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
(一)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创意农业等;
(二)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和展示场所以及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中医中药馆、名家工作室、农家乐、民宿等;
(三)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等;
(四)发展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和文化创意产业等;
(五)其他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区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河西宝卷、甘州小调、裕固族民俗、黄河灯阵、剪纸、社火、刺绣、美食等传统文化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清单和相关档案移交机制,明确并公示保护对象等级、保护事项和保护责任人等。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保护利用规划、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风貌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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