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节选二)
索引号 | 620702066/2025-0001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11:38:48 | 是否有效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县区人民政府论证后确需修改的。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促进村落民风民俗、传统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的延续传承。纳入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农村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明显位置设立保护标识,落实挂牌保护制度。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史志办、自然资源、文广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发、开垦、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和历史要素;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破坏传统村落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要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不得影响村落核心保护区的轮廓线、主要视线走廊和建筑天际线。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应当做好自然环境、绿色生态、田园风光保护,为传统村落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第十七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传统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文广旅游、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传统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八条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使用人负责,无法确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负责。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且确有保护价值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传统建筑的修缮由传统建筑乡村工匠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既有传统建筑材料。鼓励传统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善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对传统建筑乡村工匠进行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鼓励传统建筑乡村工匠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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