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节选)
索引号 | 620702066/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1-24 14:58:11 | 是否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保持村落传统格局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旅部”或“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及在传统村落以外纳入传统建筑名录的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行政村。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运用传统工艺、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价值,列入传统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格局风貌、自然环境和田园景观,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物质,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和历史文化、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中国传统村落,负责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申报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
第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要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统筹协调职责。县区农业农村、文广旅游、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要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应成为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调查、规划编制、传统风貌修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建筑抢救修缮、传统建筑乡村工匠培训、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消防安全防范、防灾减灾、工作奖励等保护利用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项目和补助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实施和传统建筑修缮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广旅游、生态环境、应急等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和历史、经济、建筑、法律、民族、宗教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鼓励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保护利用规划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保护利用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利用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
第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二)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三)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资源分类利用的要求以及措施;
(五)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要求以及措施;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防灾减灾的措施;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5 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
(八)保护利用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传统村落档案等内容,保护利用规划图纸主要为:现状分析图、保护规划图、发展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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