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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节选三)

发表日期:2024-10-25 09:31:18 发布机构:小满镇
索引号 620702066/2024-0014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小满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0-25 09:31:18 是否有效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照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责任。

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村民建设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一)三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单跨六米跨度及以上的。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建设农村住房。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完善农村居民点内道路、路灯、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通讯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民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向村民免费提供竣工验收技术服务。

农村住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经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核实验收意见;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整改意见书面告知村民,并负责督促整改。

农村住房通过核实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包括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核实验收情况等资料。

鼓励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要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村民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将村民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点对以下住房进行排查:

(一)年久失修、超负荷使用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损坏的;

(三)房屋变形、倾斜或者地基下沉的;

(四)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区域的;

(五)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的;

(六)具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前款住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的农村住房,由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整治建议,引导督促村民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基础上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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