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节选三)
| 索引号 | 620702066/2024-00090 | 发文字号 | 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4-06-28 18:13:36 | 是否有效 |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节选三)
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第一条在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结果基础上,结合房屋宏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其整体危险程度等级:
A级: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为A级,即房屋没有损坏,整体现状基本完好。
B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B级,即房屋出现轻微破损,存在轻度危险。
C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C级,即房屋出现中度破损,存在中度危险。
D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D级,即房屋出现严重破损,存在严重危险。
生土墙体承重、砖土混合承重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即使观感完好,但存在潜在原始缺陷,不应评为A级。
六、防灾措施鉴定
第一条在进行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的同时,应进行防灾措施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灾种提出防灾措施鉴定要求。8度及以上高地震烈度区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着重进行鉴定。
第二条抗震构造措施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进行综合判断并分级:
1.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2.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砌体墙承重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的房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6度、7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类别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
4.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端开间及中间隔开间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檐口高度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
5.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6.承重墙体最小厚度,砌体墙不应小于180mm,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
7.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
生土承重结构、砖木混杂结构等应鉴定为“部分具备防灾措施”或“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第一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
1.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
2.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
4.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等级,包括各组成部分(构件)、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结果。
6.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7.调查记录、房屋简图及照片等附件,调查记录应有现场调查人员、农户签字,通过走访建筑工匠了解房屋建造情况时应有工匠签字。
第二条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
2.经鉴定为D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除、置换或重建。
3.经鉴定为D级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
4.有保护价值的D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5.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措施加固综合考虑。
6.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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