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620702066/2024-00038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2-28 16:39:49 | 是否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68号令)、《中共张掖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农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规划
(一)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选址及规模应符合依法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突出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建房要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乡镇要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整理项目,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农区:村人均耕地 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 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 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 330平方米。
2.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330平方米。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宅基地使用人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四至范围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及用途管制要求。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组织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需求的,应当提前组织办理农转用审批相关手续,确保农村村民建房合理需求。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各乡镇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上图入库,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四、职责分工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负责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农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组织编制适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当地地域文化、传承当地建筑风貌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选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火车站街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各乡镇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属地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积极发挥农村宅基地协管员作用,对违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管理,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可以制定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引导村民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林草局、区文物保护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并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审核。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以及生态红线等图件,住建部门提供农房设计图集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前谋划、事中管控、事后监管,做好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落实巡查监管。各乡镇、火车站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构建乡镇、街道和部门联动执法新格局。村级组织要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历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原则,区分问题产生根源、事项类别和发生时限,稳妥推进解决,杜绝“一刀切”现象发生。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火车站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积极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机终端等新闻媒体平台和宣传媒介,主动公开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意识,努力营造规范审批管理农村宅基地的良好舆论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