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关于实行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 620702078/2023-00071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西街办事处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2-13 11:18:21 | 是否有效 |
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准入原则
(一)依法自治,服务居民。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各街道、乡镇及其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厘清部门与社区之间的责权,把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落实到社区、服务到居民。
(二)严格准入,依法进入。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由居委会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外,全面实行准入管理。原则上县区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可以委托或者指导成立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站等承接相关业务。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准予进入社区的工作项目,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间和拨付的工作经费。因工作需要长期进入社区,并在居委会设置机构的,拟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短期或临时进入社区的,由拟入单位确定派出工作人员或根据工作需要下拨工作经费交由社区承办,由居委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完成。工作经费应在工作进入的同时下拨到位。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上级职能部门未落实工作经费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承接。
(四)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充分整合各准入单位配备到社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凡进入社区的项目以及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项目由社区统一管理,一般不在居民委员会建立对口办事机构,加挂牌子,面向居民的服务事务、工作职责一律通过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公告。
三、准入事项和权责
社区依法履职和依法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属于社区正常工作,不纳入社区工作准入范围。同时,下列工作不纳入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范围:(一)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居委会的职责;(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要求进入社区的工作;(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四)与社区居民联系密切的服务性工作、社区单独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上门服务的,或者经拟入单位与居委会协商,居委会同意进入的工作。
除此以外的事项,要按照准入审批程序报批,经核准后方可进入社区。各县党委、政府负责本级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审核、批准和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核准进入社区工作项目,包括:工作目标、任务、流程、工作期限、需配备的工作人员、下放社区的相应权力及划拨的工作经费等相关材料。未经核准的工作项目,不得进入社区。各级政府不得将清单外属于政府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转嫁给社区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不得以部门文件、系统会议部署、领导讲话、“一票否决”、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变相向社区下派职责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县区组织、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主要事项,严格落实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应当由上级职能部门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社区承担,依法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要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清单”项目有增减的,由县区组织、民政部门初步审核,报县区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由各县区制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组织、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管理,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不得将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要求,落实社区依法协助事项的工作经费。督促落实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为服务群众提供良好条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组织、民政部门要定期深入乡镇、街道和社区,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未经审核要求社区承担事项的,切实督促改正,确保社区工作事项“清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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