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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6-14 09:10:31 发布机构:西街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78/2023-0003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西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6-14 09:10:31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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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张掖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小组是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等权利。

第三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若干名,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民政的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变更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未保办工作规则中明确。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未保办主任,负责区未保办全面工作;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常务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具体负责区未保办日常工作;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成员。区未保办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函告区未保办备案。

第五条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三)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

(四)统筹协调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工作;

(五)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

(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部门强化督办问责;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批准确定。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八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项或专门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批准确定。参会人员由区未保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批准。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签批后,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区未保办负责跟踪督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抄送市未保办。

向领导小组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区未保办统一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领导小组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文件由区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经费由区民政局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承担甘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区未保办设主任1名,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担任。

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区未保办备案。

第三条 区民政局承办区未保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区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

(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标准;

(三)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牵头落实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四)牵头研究提出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五)承办领导小组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区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六)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实行主任办公会、办公室成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主任办公会。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拟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研究推动其他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及相关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办公室成员会议。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订,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批准。会议由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纪要视情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六条 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联合调研、情况通报、专题研究、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

联合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领导小组。联合调研一般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可由区未保办组织,也可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

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加强工作交流,改进工作措施。

专题研究制度。牵头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视情形成工作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督查督办制度。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督查专员负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区未保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成员单位需要向领导小组报送的公文,由区未保办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第八条 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后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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