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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增设4000元、5000元两个缴费档次

发表日期:2024-12-03 15:38:21 发布机构:新墩镇
索引号 620702059/2024-0013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新墩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2-03 15:38:21 是否有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近日下发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从2023年1月1日起,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确定的12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4000元、5000元两个缴费档次。调整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选择300元到30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仍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对选择4000元缴费档次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0元;对选择5000元缴费档次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0元。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两证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对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补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未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对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参保人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补缴提高当前年度缴费标准的,按最终个人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补缴未缴费年度或提高已缴费年度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但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参保人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参保人待遇核定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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