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名词解释
索引号 | 620702059/2023-0012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新墩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8-17 21:05:35 | 是否有效 |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于集体所有。
参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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