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20702068/2022-0002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乌江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07-26 09:36:26 | 是否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区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规划。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综合采取措施,有效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第七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区域地下水资源条件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管控指标。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按年度计划取用水,切实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九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机井建设应按照区域地下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取水人应安装合格的智能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类取用水户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三条需申请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人方可建设。《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区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审批机井取水量。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不得新增取水。
第十五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十六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第三者承诺书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凿井工程,电力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单位的用电申请。
第十九条实行机井施工单位登记承诺制度。凡在我市境内承建机井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凿井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承诺。经登记承诺后,方可按取水许可批准的井位布局、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机井施工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新打机井成井后并试运行满30日,申请人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启用水井。
第二十二条新打机井成井验收内容包括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机井成井质量及井深等相关技术指标、出水量是否达到要求、计量设施安装情况、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等。
第二十三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机井及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机井管理档案及数据库。
第五章 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实施计量收费,严格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
第二十六条取水人应当依据核定的机井许可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农业灌溉地下水资源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半年或年征收。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的,按设施运行要求征收。
第六章 节约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条建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奖惩机制。对厉行节约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水资源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鼓励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高效利用。
第三十一条在进行勘查、采矿、建设地下工程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对报废、闲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机井所有人应当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禁止采用渗井、渗坑、无防漏设施的沟渠、坑塘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上位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未按规定回填报废旧井、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机井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拒不安装计量设施、破坏计量设施、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9月19日印发的《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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