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
索引号 | 620702068/2023-00120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乌江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7-18 10:20:00 | 是否有效 |
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