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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23-04-12 11:09:51 发布机构:乌江镇
索引号 620702068/2023-0002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乌江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4-12 11:09:51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

县级民政部门在当地无适合定点服务单位的,应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安葬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并逐级报市(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和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管理,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是:户籍为甘肃省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标准是: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

(二)实行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例。

(三)在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例。

第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葬式标准是:

(一)骨灰撒散: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各地指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的区域将骨灰撒散(含海葬、水葬)。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采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单位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壁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壁葬墙整体厚度为1m~1.5m,壁葬格的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

(四)塔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的生态保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骨灰塔占地面积不超过3m²塔高一般控制在1.8m以下,塔间距1m~2m,步道宽度1m2m。

(五)树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为0.5m~1m,每例骨灰占地面积控制在0.2m²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树干与树干间距2m~4m,步道宽度1m~2m。

(六)草坪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每个墓穴占地面积控制0.5m²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墓穴间距0.5m~1m,步道宽度0.8m~1.5m。

(七)花坛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八)骨灰楼(堂)长期存放:在殡仪馆、公墓内的骨灰堂存放骨灰10年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其他节地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第九条 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设施;

(二)有专门的塔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塔葬设施;

(三)有专门的树葬区,且符合分片分区统一种植同一类植物的要求,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四)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五)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第十条 申请审核审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逝者骨灰在定点服务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安葬(放)后,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见附件1)。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定点服务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定点服务单位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在《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墓位证、骨灰寄存证和购买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

(五)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骨灰寄存、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

因特殊情况,经办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办人负责承诺,由定点服务单位向相关部门核实。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资料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后及时报当地财政部门核拨。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提供的花名册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定点服务单位留存,复印件交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县级民政部门和定点服务单位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定点服务单位在逝者亲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定点服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民政、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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