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疗救助政策如何规定?
索引号 | /2024-00185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沙井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7-17 15:03:14 | 是否有效 |
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及门诊国家谈判药品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
①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伏标准,实行分层分类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自2023年7月1日起,由80%调整为90%;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5%;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减退,2023年按60%的比例救助。
②依申请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
直接救助和依由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为5万元,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甘州区医保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36-855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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