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知识汇编
索引号 | /2024-0023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11:48:38 | 是否有效 |
一、满足哪些条件,工伤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费用以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满足以下条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所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我省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3.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4. 职工治疗工伤未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包括情况紧急就近就医的情形);
5.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6.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
三、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补缴欠费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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