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州区共青团乡镇街道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甘州区共青团乡镇街道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2023-00404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1-21 16:59:54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团委,各街道团工委:
现将《甘州区共青团乡镇街道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甘州区共青团乡镇街道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州区共青团乡镇街道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共青团甘州区委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
甘州区共青团乡镇街道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团相关要求,分层分类制定工作目标、奖惩办法,增强工作实绩刚性约束,提高工作部署的落实成效,充分调动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工作积极性,使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精准对焦,确保全区共青团各项部署落实落地,结合全区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简化程序、高效规范;
(三)奖惩结合、促进工作;
(四)尊重基层、鼓励创新。
第三条 各乡镇团委,各街道团工委的工作考核由团区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年度考核重要评分依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团委,各街道团工委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考核办法分为监控、检查两类考核指标。一是监控类考核。依托“智慧团建”“青年大学习”“青年之家”云平台和志愿者注册服务系统等内容,运用大数据技术直接获取数据,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二是检查类考核。深入各基层单位,通过听取工作情况介绍、查阅工作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整体工作推进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了解全年工作中的创新工作和创新经验,征求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对全区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样调查,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核实。
第四章 考核时间
第六条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考核分值
第七条 考核初始基础分为100分,分为加分办法和减分法
第六章 考核项目
第八条 量化考核工作围绕区委、区政府以及团市委全年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要求,主要针对组织领导、基础团务和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包括两部分:一是加分项,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考核项目、其他考核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考核项目等;二是减分项,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执行力。
第七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参学情况,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青年大学习”每期参学率不足100%扣2分、参学率在100%—120%之间不积分、参学率在120%及以上积2分。
第十条 智慧团建系统录入工作,未按时完成智慧团建教育实践模块专题学习录入、推优入党系统录入工作扣2分;未按时完成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扣3分。
第十一条“青年之家”云平台活跃度,青年之家每个月须录入活动3场次,每场次活动报名人数不少于30人,签到人数不少于30人,三场活动须在每月15日之前完成录入。一场活动签到人数未达到30人扣1分,两场活动签到人数未达到30人扣2分,三场活动签到人数未达到30人扣3分。
第十二条 宣传报道工作,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每月报送的团内工作信息,报送1篇计1分,采用1篇计2分。信息被区级网站采用的计2分、市级网站采用的计3分、省级(国家级)网站采用的计4分,信息内容可以是新闻稿件,也可以是工作典型经验总结、问题建议、专题调研类信息。反映特色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信息由团区委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要求随时约稿,约稿1篇加1分。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为区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5人及以下积2分,5人以上15人及以下积4分,15人以上积6分;为市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5人及以下积3分,5人以上15人及以下积6分,15人以上积9分;为省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5人及以下积5分,5人以上15人及以下积8分,15人以上积10分,以上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参与时长,酌情加1分。各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定期自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积2分(须提供相关活动新闻链接)。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活动,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直接参与团区委举办的重大活动积5分。参加共青团系统举办的赛事并获得名次的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积5分。积极承接区级观摩活动积3分、市级观摩(调研)活动积5分、省级观摩(调研)活动积8分。
第十五条 阵地打造,各乡镇团委、街道团工委以青年需求为导向,推进团属阵地建设,打造富有特色的团青工作阵地,积10分;积极营造青年发展型县域试点氛围,在重点村(社区)设计青年发展型县域标志标识,积5分。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全区共青团工作考核严格依据考核标准评分,年终考核结果依照总分依次进行排序,由团区委印发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及同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经费拨付、年度评先评优、项目支持等重要依据。考核名列前20%的团组织,其团干部由团区委向区委组织部和同级党组织推荐;连续两年考核位列后20%的团组织,由团区委建议同级党组织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组织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以团区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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