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索引号 | /2023-00232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6-14 15:01:24 | 是否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节约用水监督职责,规范节约用水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水利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是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用水单位用水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履行节约用水管理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和专项检查、重点任务督查、执法检查并指导问题整改落实。组织起草、拟定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业务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与有关部门部署的监督、考核事项相衔接,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重大疑难的节水监督检查事项,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总量和强度、计划用水管理、日常节水监管、用水单位的用水行为等,还应包括其他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第七条节水型社会建设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节约用水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节约用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各项目标、指标、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议事机构机制建立和履职情况。
(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计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节水型载体建设以及信息登记管理情况。
(六)节水宣传教育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七)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典型的选树、审定、宣传、推广等。
第八条用水总量和强度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分解及落实情况。
(二)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是否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三)用水定额管理应用情况,包括在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计划用水管理中用水定额的应用情况。
第九条计划用水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年度用水计划是否全部下达,计划下达是否规范,下达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对比检查许可量和计划量情况,是否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
(三)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户,计划用水审批量和实际用水量的对比检查。
(四)公共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情况,是否有制度规定,纳入比例等。
(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数量,及实际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单位占比。
(六)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处罚[加价收费(税)]情况。
第十条日常节水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节水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节水监督检查年度措施落实、年度节水重点任务自查和抽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二)各地政府将节水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严重缺水地区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县政绩考核。
(三)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节水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建设及用水情况。
(五)合同节水、计量改革管理实施等情况。
(六)对上级政府及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节约用水管理情况。
(二)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情况。
(四)节约用水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五)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六)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组织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前应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 (简称督查组) ,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组由节水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派出,执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任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分析判断,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派出单位要对监督检查成果负责,务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客观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通过下发“一市一单”或“一事一单”等形式,向被检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下发整改意见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第十四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组按照“查、认、改、罚”的流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上述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第十五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调查、
调研、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水利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检查,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稽察、卫星遥感等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调查要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但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调研,是针对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活动,一般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发现问题,归纳提炼, 确定题目,制定调研提纲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调研要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调研不对被调研单位提出批评或责任追究意见。
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的考核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 日常考核可通过飞检、检查、稽察等方式进行,将检查结果作为终期考核依据;终期考核要汇总全过程、各方面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办法等认定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并提出整改措施。遇到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时,督查组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鼓励公众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参与节约用水监督,提供有关线索。
第四章 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督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逐级向督查组派出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部门应对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下一级单位反馈整改意见、印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收到整改意见通知的部门,应及时将整改意见转送被检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被检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反馈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管理部门的问题,水利行业内的问题由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其他行业的问题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其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发现用水单位的问题,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规定, 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根据查实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程度和数量等,按照有关规定办法进行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对问题较多、性质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检查时应文明礼貌,语言和善,行为规范,尽量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禁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不当要求。在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资料时,要按保密法履行保密规定,确保被检查单位相关权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注意保密。禁止篡改、隐匿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或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是同学、战友、近亲属关系或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该回避的事项,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有责任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相关资料,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合理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将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向其他监督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有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
非居民用水户。节水型载体指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单位(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灌区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分别以水利部、省水利厅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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