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诉前案件调解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试行)
索引号 | /2024-00105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平山湖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3-20 21:34:53 | 是否有效 |
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诉前调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诉前案件调解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推荐,由甘州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诉前案件调解的人员。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
(二)公道正派、品行端正、秉公办案,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
(四)人民调解员年龄男性应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女性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三年以上;
(六)没有参加过邪教组织,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七)下列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选聘:
1.退休法官,其他政法干警;
2.律师;
3.人民调解员、行政机关专业调解员;
4.人民陪审员;
5.乡镇街道多年从事司法或调解工作的人员,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6.从事过或正在从事司法鉴定、仲裁、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等行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或续聘,自人民调解员证签发之日起计算;人民调解员缺少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补聘;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由甘州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选聘办法进行,并报请甘州区委政法委员会同意。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任期届满,不愿继续担任调解员,经本人申请可以解聘。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在任期内不称职的,或者由于身体、年龄、考核不称职、违规违法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可以解聘。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扣罚案件补助款、待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辱骂当事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与当事人串通造假伪造结案的;
(四)伪造、毁损、遗失证据的;
(五)伪造当事人、代理人签名的;
(六)恐吓、哄骗当事人调解案件的;
(七)超过调解期限不移交案件的;
(八)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索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九)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十)因违法办案被追究责任的;
(十一)私自收取案件款或其他费用的;
(十二)其他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违纪违法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收回人民调解员证,取消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相关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扣罚案件补助款、待岗培训、解聘等惩戒措施,解聘由甘州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必须服从甘州区委政法委的监督管理,必须听从甘州区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力争高效、圆满地完成调解工作任务。除有回避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接受案件,不得拒绝调解案件。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按甘州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按照“一案一表”原则,每宗案件应当做好《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调解时间、主要分歧意见、调解结果、或 调解不成的原因,做好案件的登记、上报、材料移交和其他工作。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照卷宗管理相关规定形成案件卷宗。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与选聘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待遇采 取按劳取酬,与所办结案件数量、质量挂钩,实行个案补助发放补助款。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应当每年体检一次,在上岗前将体检报告提交综治中心备案备查,以保证调解工作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四条在上岗前人民调解员应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个案补贴具体标准为:每调解成功一件案件补贴200元;督促当事人履行完一件案件补贴100元;撤回诉讼每件补贴50元。
第十六条调解成功案件以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或司法确认裁定书为依据;督促履行案件以双方当事人交款、领款凭据为依据;撤回诉讼以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为依据并保证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成功率必须达到分配案件的50%以上,达不到50%以上的扣减个案补贴10%。对调解成功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奖励,超过70%的部分个案补贴按照110%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个案补贴的审核以案卷为依据,手续齐备卷宗完整的由甘州区人民法院审核后,甘州区委政法委按月拨付甘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由甘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培训事宜。
第二十条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聘用的调解员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掌握调解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调解工作规则、程序和方法。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年度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两次。
第二十一条甘州区人民法院、甘州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对考核优秀、有突出事迹或者有显著成绩的调解员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案;
(二)掌握本辖区各类民商事纠纷的特点和规律,能够有效化解纠纷;办案数量较多;群众反映好;
(三)发现当事人情绪异常,能及时疏导调解、制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员原则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州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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