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索引号 | /2024-00062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1-24 09:20:31 | 是否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审委员会管理权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等机构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内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公共服务。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须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监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初级职称除国家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外一律实行考核认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9—25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7人,评委应具备本系列(专业)全省有效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5—21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委应具备本系列(专业)全省有效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数不得少于1/2。
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当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专家库名单等内容。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须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从业人员职业法规;
(三)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四)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时,下列人员不得入库:
(一)道德品质败坏、毫无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
(二)低层级职称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
(三)新层级职称履职不满1年的;
(四)具备“小范围”或市内有效职称资格的;
(五)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尚在处分期内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退休的。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建立评审专家遴选、备案、退出和惩戒机制,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各系列(专业)职称资格评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除保密专业和特殊人才外,其他系列(专业)申报评定全省有效和全省基层有效职称资格一律不得通过线下渠道开展,否则不予认可。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组织当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应当符合 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工作的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职称资格。
第十五条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向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申 报评审职称资格。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真实、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职称申报材料。职称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应签订《诚信承诺书》。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核实盖章后报送相应评审机构。自由职业者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者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中央、省属驻张单位、其他市州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审职称资格的,需经省职改办书面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应当转换系列,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从党政机关流动到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才,除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通过考试取得低一级职称资格外,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资格。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评价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评价条件标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应当一次性补齐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主动放弃。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未取得新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资格。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至少应在评审委员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和资格审核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评审。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开展答辩、论文论著鉴定、专业学术评议、成果作品评鉴、听课讲课、业绩展示等。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评审日期、出席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一律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五条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下发职称资格文件,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取得职称资格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评审过程中或者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者异议 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自收到举报或者异议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由本 人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人。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职称需复核评审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评审权限进行复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程序、专家库遴选抽取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依据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开展职称评审专项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职称评审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或者降低评价条件标准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职称资格的,以及违反相关 规定申报职称资格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职称资格的,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取消其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三十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所在单位有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国家和省上出台有关职称评审管理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上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张掖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35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审委员会管理权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等机构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内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公共服务。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须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监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初级职称除国家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外一律实行考核认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9—25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7人,评委应具备本系列(专业)全省有效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5—21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委应具备本系列(专业)全省有效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数不得少于1/2。
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当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专家库名单等内容。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须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从业人员职业法规;
(三)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四)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时,下列人员不得入库:
(一)道德品质败坏、毫无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
(二)低层级职称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
(三)新层级职称履职不满1年的;
(四)具备“小范围”或市内有效职称资格的;
(五)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尚在处分期内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退休的。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建立评审专家遴选、备案、退出和惩戒机制,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各系列(专业)职称资格评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除保密专业和特殊人才外,其他系列(专业)申报评定全省有效和全省基层有效职称资格一律不得通过线下渠道开展,否则不予认可。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组织当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应当符合 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工作的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职称资格。
第十五条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向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申 报评审职称资格。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真实、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职称申报材料。职称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应签订《诚信承诺书》。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核实盖章后报送相应评审机构。自由职业者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者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中央、省属驻张单位、其他市州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审职称资格的,需经省职改办书面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应当转换系列,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从党政机关流动到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才,除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通过考试取得低一级职称资格外,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资格。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评价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评价条件标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应当一次性补齐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主动放弃。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未取得新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资格。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至少应在评审委员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和资格审核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评审。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开展答辩、论文论著鉴定、专业学术评议、成果作品评鉴、听课讲课、业绩展示等。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评审日期、出席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一律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五条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下发职称资格文件,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取得职称资格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评审过程中或者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者异议 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自收到举报或者异议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由本 人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人。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职称需复核评审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评审权限进行复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程序、专家库遴选抽取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依据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开展职称评审专项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职称评审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或者降低评价条件标准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职称资格的,以及违反相关 规定申报职称资格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职称资格的,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取消其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三十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所在单位有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国家和省上出台有关职称评审管理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上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张掖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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