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管理办法
索引号 | /2022-00148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10-26 10:57:12 | 是否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管理,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工程技术规范》(DB62/T 4486-2021)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自然村(组)道路中长期发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村内主干道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实行省级指导、市州统筹县、区主责,规划先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的指导,制定技术标准,建立监督指导帮扶工作制度。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本辖区内自然村(组)道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备批复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村(组)
道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其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然村(组)道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管理制度,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审批设计文件,组织招投标、竣(交)工验收,落实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村庄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因素,与优化村镇布局、发展农村经济和方便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在农村地区建成“广覆盖、深通达、提品质”的农村交通网络。
第七条 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项目应选择符合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优先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拟移民搬迁村、空心村等不应修建新的自然村(组)通硬化路。
第八条 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逐级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全省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依据村庄规划及建设完成里程编号管理。项目库的管理更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优先实施户数较大且常住人口较多、产业发展较好的;
(二)优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涉及的;
(三)优先实施与上级路网便捷有效相连、与村内道路串联成网的;
(四)优先实施纳入村庄规划且已完成村庄规划的。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九条 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技术标准,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环保的理念,尽量利用原有道路进行改建,绕避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避免大范围调整线形、大填大挖、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第十条 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应执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 3311-2021)《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工程技术规范》(DB62/T 4486-2021)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于交通量较小、建养条件困难、高寒高海拔、环境敏感等地区,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和路面形式。
第十一条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上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相关规 定,优先完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三条 自然村(组)道路建设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可将多个建设项目打捆整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应以设计变更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自然村(组)道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实施的项目应统一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审批,并纳入质量、安全、造价监管范围。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公开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并实行合同制管理。鼓励引进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发挥其在技术、管理、资金、设备等方面的优势。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应优先采用社会化监理。业主单位应组织沿线群众代表或村委会参与监督。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安全规程进行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咨询服务,承担监理合同范 围内规定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 3%,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或者质量监督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乡镇为单元开展质量抽检,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总数的30%。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广机械化施工,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采用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主要建筑材料如沥青、水泥、钢材等应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资金应遵循统筹使用、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制定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制度;负责编制、收集、汇总、上报建设资金报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负责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财务准备、财务决算编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考评结果,对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形成竞争激励机制。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滚动补助方式,逐年下达奖补资金。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政府一般债券、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等资金,加大配套资金筹措力度,保障建设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资金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跟踪审计工作,实现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对路基、路面、桥涵、防护工程、沿线设施及施工资料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桥梁构造物、排水、防护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检测。对涉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内容的,应按照《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邀请交管、安监等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全省村组道路建设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 5-10%。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村组道路建设竣工验收
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30%。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自然村(组)及所在行政村管养,明确路长,靠实管养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应给予村(组)道路养护政策支持,落实路长基本报酬。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自然村(组)通硬化路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将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项目纳入“四好农村路”检查考评内容进行考核,做出综合评价。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应制定自然村(组)通硬化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每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在下年度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差的进行通报,考核排名靠后的减少下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考核办法》(甘交公路〔2018〕31号)《甘肃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甘交公路〔2018〕32号)《甘肃省自然村(组)道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甘交公路〔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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