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办法
索引号 | /2022-00140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10-25 15:22:51 | 是否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治理全区各领域工资问题,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创建“无欠薪”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矛盾进行排查处理,防范化解,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领域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防范保障机制
第四条本区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申
请开立金融机构保函。
发改、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凡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随意开工建设的项目,由许可开工建设的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补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
本区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条本区建设项目,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七条本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转
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
担清偿责任,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本区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必须无条件接入“陇明公”监管平台,并及时完善平台信息,通过平台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结合自身用工情况接入“陇明公”监管平台。
第三章 分工负责机制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清欠、管业务必须管清欠、管生产必须管清欠”的“三必须”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区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区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一)建立区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制度,统筹协调全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养殖园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乡村振兴等)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加强农
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积极妥善解决辖区内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发改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单位,不予批准新建项目。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实行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和惩戒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进行检查,配合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筹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等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解决生活困难和特殊突发问题。
(五)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督查。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及相关责任,推进国土空间修复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施工单位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工程项目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定期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防范,积极提供项目清单,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七)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及相关责任,督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施工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规范用工管理,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企业诚信评价管理范围,配合做好农民工自身权益维护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宣传;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改进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配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实施惩戒和限制。依法查处建筑领域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以及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八)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工信部门负责本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本领域市场秩序,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及相关责任,督促
本领域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规范用工管理,落
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配合做好农
民工自身权益维护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宣传。同时做好网约车、快
递等新业态领域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权益维护工作。
(九)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的处理。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私立幼儿园、教培机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的查处力度。配合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公安部门负责协同人社部门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开展侦办等工作。
(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健全并完善
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协助人社部门制发全区通用的工程建筑
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和体检。
加强法治宣传工作,配合人社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
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十二)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审理拖欠工资(劳务费)案件。在保全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不得随意、违法、超额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优先强制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法审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欠薪被执行人,要加大欠薪被执行人执行力度,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十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或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十五)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加大农民工工资兑付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由本公司负责解决。
(十六)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第一时间配合人社及相关部门动用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因动用不及时造成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 联动惩处机制
第十一条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力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通过暂停企业招投标资格、暂停审批企业新的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个人承揽工程等行政手段,有效打击欠薪行为。
第十三条人社部门负责对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各项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并依法严格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要加大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对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规定要求落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区政府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月排查,季通报,半年汇报,年度考核”方式,加强对各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欠薪问题交办力度,及时督办欠薪问题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范围,作为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采取责任制考核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1.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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