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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发表日期:2026-05-11 17:21:18 发布机构:南街办事处
索引号 /2026-0002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南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5-11 17:21:18 是否有效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经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三十八条。《条例》就城市绿化项目规划建设、城市公园管理责任、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条例》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全体业主为绿化管理责任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绿地养护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绿化管理责任人。《条例》规定在城市绿地内禁止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绿地,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剥、削树皮、挖树根等不文明行为,特别是禁止违规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在非划定区域烧烤、野餐、宿营、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或倾倒有毒有害液体、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物料;取土采石等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条例》同步明确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职责权限,要求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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